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和卫生部2002年第2号公告,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当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证明其含有的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不属于“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Ⅰ类)”和“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Ⅱ类)”范围的,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Ⅱ类)”所列成份的,除应当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外,还应当提供该成份的风险性评估报告,经卫生部化妆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
二、官方检疫证书应由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出具,并载明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出具检疫证书的机构名称、日期及签字或印章等。官方检疫证书应使用中文和产品生产国语言两种文字,如果不能出具中文文本,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与原件一致。生产企业必须书面保证提供的材料属实,并签字或盖章。
本文提供/国家卫生部
责任编辑: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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