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崔丽
近日,经《中国妇女报》联络,十余位著名法学家、妇女工作者为了一个普通农家女孩的命运坐到了一起,为和她一样遭遇性暴力侵害却陷入无助境地的女性谋求出路。
2001年5月9日中午,北京市石景山一处住宅楼出现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年轻女子纵 身从3层楼跳下,摔在地上,而此时距她走进这个雇主家不到48小时。这个名叫小丽(化名)的山东姑娘随即向警方指控她被担任外企经理的雇主强暴,并遭非法拘禁,身份证等证件被扣押。后警方通知小丽,因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予立案。一个重要原因是,按外企经理的说法,小丽与他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几经周折,仍无结果。外企经理依旧逍遥自在,而小丽只能带着满心屈辱、满身伤痛无望地回到老家。
据统计,女性遭受性暴力侵害呈增多趋势。仅以强奸、猥亵幼女为例,1997年为135件,2000年达到3481件。她们的叹息和泪眼却给人们留下一个问号:一个不惜以跳楼为代价的女孩难道不能以生命证明清白吗?
为什么性暴力案普遍立案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指出,我国对刑事犯罪立案的要求较为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
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说,通常认为,受到性暴力侵害的女性需要有呼救、搏斗、受伤的情节才能证明自己确非自愿,但研究表明,大多数强奸受害人都会放弃力量悬殊的反抗,因为她们明白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在被痛打一顿后再被强奸,甚至危及生命。
那么,如何确认强奸案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发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强奸案的认定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本。直接证据是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情况下,双方的陈述构成所谓“一对一”证据,认定起来比较棘手,有时因此对“一对一”的证据不做认定,这往往对被害人不利。其实对这种证据进行审查,可以作出判断,如逻辑判断、言语和其他因素的关系等。
间接证据指可以证明存在暴力行为的痕迹。本案中小丽的跳楼,应当作为间接证据,以帮助认定性行为是否自愿。
现在,“贞操权”是在性暴力案件中常被媒体提到的一个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分析认为,说性暴力行为侵犯了贞操权,似有不妥,但事实上,贞操权就是一种独立的“性权”。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性人格利益,包括性利益的现代社会,性权利受到粗暴侵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理所应当。
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性暴力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诉讼程序障碍。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局限在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物质损失,对性暴力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于法无据。现行的做法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割裂了损害赔偿这个完整的法律制度,既浪费司法资源,又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中国妇女报》副主编谢丽华曾参观过美国一个性暴力妇女援助机构:一个受性暴力伤害的女性刚来到机构,专门医护人员就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将内衣裤等装入医疗袋,并协助录像、拍照,留做证据,随即对受害者进行医疗救治并提供24小时心理帮助咨询热线,抚慰心理创伤。这个机构每年援助百余名受害妇女,立案成功率在80%以上。
专家们认为,对女性遭受的性暴力侵害,应从性别视角上升到女性权利主体认识,通过审查现有立法,提供可行的诉讼渠道,采取有效的补救办法,给受害妇女以生活的尊严和应得的权益。
责任编辑: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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