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观点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认为学生在这个阶段只能学习,不能谈恋爱,那是非常僵化的。老师应该在这方面 引导和教育学生,首先要他们端正对爱情的态度:你要爱一个值得你爱的人,在你的学习阶段里面,尽量不要发生这样的性关系。
□两情相悦的单身男女,遵循爱的轨迹,用性爱表达他们彼此的最真挚的爱情,这有什么不正当呢?他们既没有亵渎性,也没有践踏性,更没有玷污性,怎么能说他们在爱情基础上的性的结合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并在道德和品行的评价体系下说这是不正当性关系呢?
□“非法同居”是指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既不反对,也不惩罚。我们不能用非法同居来推断人的道德、品行,更不能用非法同居来判断性关系正当与否。
□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他应该有追求爱、追求幸福的权利,他的性权利也是取决于他自己的,学校要做的,就是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而不是对他们进行这种错误的惩罚。
-核心提示
女大学生未婚先孕,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作出将这对相恋的男女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究竟学校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学生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的性行为?在这次事件中,学校是否存在教育不得力的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有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如何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袁吉亮,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伟,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等专家学者谈了他们的观点。
新闻事件
大学生未婚先孕一对学子被除名
19岁的大二学生李静没有想到,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李军开除。然而这对恋人却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李静的男友叫李军,今年21岁。今年暑假期间,李静与本校相恋一年多的李军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今年10月1日,李静突觉肚子疼,便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竟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李静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并做了人流手术。
10月15日李静出院回校后即被学校通知至少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李军被定为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许多同学也都知道了。
10月17日,学校要求李静写份深刻检查,交代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最后,学校以李静写的检查“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于10月30日作出决定,将两人同处以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学校对李静和李军处分的依据为《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此处分依据,李静的父亲认为:孩子一时冲动做出轻率行为,作为家长既生气又心痛。但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让孩子退学,却是家长不能接受的。西南某学院一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李静、李军处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是依据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执行的。目前,李静、李军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诉讼。(李静、李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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