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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签“怀孕协议”无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0:31 扬子晚报

  签就业协议时竟要附签一份“怀孕协议”!一位女大学生向记者反映了她遇到的奇怪事:她在与南京某银行签完就业协议之后,负责人又要求她在工作的前3年内不得怀孕。

  三年内不让怀孕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这家银行的人事处处长,据他说,不存在签“怀孕协议”的事,
但是他承认,考虑到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口头上确实曾要求新进女职员在3年内不得怀孕。据业内人士透露,银行系统内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招聘女职员时往往附带条件,其中最“性别分明”的一点就是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法律上实属无效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说,如果真的有硬性规定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不应该“另眼相看”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的张宁军副处长说,重要岗位女职员的怀孕离岗的确可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带来不便。但用人单位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的社会责任,所以不能因生理方面的因素,对女性“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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