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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15:19 新浪观察 |
作者:沈峰
一位25岁的未婚女孩,只因容貌丑陋,在天津市许多用人单位面试达千次竟无一次成功。不仅没有人肯接纳她,更多的则是嘲讽、蔑视、漫骂和侮辱。(《南方都市报》8月1日报道)
对于求职过程中的“容貌丑陋”等原因没有录用求职者,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不要说容貌丑陋,就连血型、姓氏也成为某些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客观上讲,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表示不录用容貌丑陋的人或是某种血型的人,以相面、血型来确定用人,这种不科学、迷信的做法,无疑是一种歧视。人的面貌与血型与生俱来,无法选择。在我们今天提倡平等的文明时代,以相面、血型来对人作出评价,既也有悖于公德,更伤害了人格尊严。
从天津这位因容貌丑陋,在近千次的求职中遭拒来反思这种歧视的背后,实际上折射出社会公平的缺位。社会公平是我们始终倡导的一种原则。因为,在社会公平的原则下每个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才能充分保证,往深里说,我们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其目的就是要构筑社会公平的环境和营造法制体系下的社会公平的氛围,以此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社会公平是我们社会得以不断发展前进的一个必备因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仍存在以貌取人的落后思想,其动机只是从“利己”或“为己”出发,全然不考虑社会公平的原则的存在。这种社会公平缺位与我们建设市场经济有着显而易见的差距。
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公平竞争,这个公平就是机会的公平。机会公平是促进竞争、效率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都是充分尊重人的差别、充分创造社会的机会公平的结果。就应聘人员求职而言,我们应从需不需要来对待,而不应是人家的长相不好就不与录用。这就像任何改革和制度设计都要尽一切可能使一切人的社会活动所产生的个人成本与社会经济成本相一致,从而减少人们实施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如果回避社会公正法则而回到某种形式的自然法则——或弱肉强食,或听天由命,那决不是改革而只能是社会的倒退。
前文中求职遭拒的女孩,不仅家境贫寒,而且父母身患重病。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女孩本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这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然而,女孩屡屡受挫,我们在指责那些有失公德和文明的用人单位时,却又在想,难道当地的政府部门不应受指责吗?如果他们给女孩一点点帮助,也就是说救助弱势群体。为她谋一份工作,并不难办到。由此我们看到,这种社会公平的缺位,在政府部门也相对存在。
因此,面对社会公平的缺位,我们唯有以良知为动力,以法律定型为最终目标,以新闻监督为辅助手段,积极探索和完善机制,只要找到了这个黄金分割点,才能弥补社会公平的缺位。如此,即说明社会在逐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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