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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16:22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赵孟轶)昨天,北京首例容貌歧视侵权案件——“丑女”难进酒吧一案有了最终结果,敦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向“丑女”高彬赔礼道歉,但是一审中判赔的4000元精神损失费被撤消了。“丑女”高彬拿到终审判决后表示,尊严也需要用有形的价值来体现,她将继续为尊严而申诉。
24岁的高彬曾经是一家网络公司的编辑,少年时的一次意外事故使她的面部被烧伤, 口、眼变形,成了人们眼中的“丑女”。去年4月的一个周末,高彬和朋友来到位于朝阳区工体东路的“THE DEN”酒吧,没想到被保安拒之于门外,原因是高彬的“外形不好”。高彬感到自尊心受到了莫大的伤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办酒吧的敦煌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交通费、查询费等相关经济损失。法院一审认为敦煌公司侵害了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判决敦煌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彬精神损失4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敦煌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在拒绝高彬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事发后高彬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消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高彬对于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她说,精神损失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需要通过有形的价值来体现。作为人们眼中的“丑女”,白眼和轻视一直是她生活中的阴霾,在酒吧的遭遇更是深深刺痛了她的心。她走上法庭后有许多人表示不解,认为她是在炒作,为此她还失去了工作,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她又是屡屡碰壁。这些遭遇使她更坚定了讨回尊严的决心,她说:“貌丑不是我的错,我应该享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她准备继续申诉,直到讨回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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