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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2:37 广州日报 |
作者:刘显仁贵珍
准新郎官唐剑最近有点烦!就在他公开与同事小方的恋情及大喜日子的第二天,公司人事主管找他俩谈话,“夫妻同在公司可能影响工作”,所以建议其中一位选择离开。昨日,唐剑无奈地表示,他已写了辞职报告。
员工公司政策“棒打鸳鸯”
记者在天河、东山等写字楼密集区调查发现,不少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将办公室爱情列为“雷区”。年轻白领们发展“同事恋”都像在搞地下工作,记者采访时认识的小江就是其中一位。
26岁的小江是天河软件区某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技术骨干,从2000年刚进公司培训起,就被告知同事之间最好不要谈恋爱,一旦两人结婚,其中一人就要辞职。在他工作的三年里,就先后有三个同事因为“同事恋”而不得不离开。然而,小江仍与公司销售部的一位女同事小红日久生情,他们准备再过一年,“小江跳槽时再公开两人的恋情”。
小江、小唐们都无奈地将公司的政策称为“棒打鸳鸯”,很不理解,“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在公司拍拖并不会影响工作啊”。
公司“夫妻档”易变裙带关系
记者打电话向这两家公司求证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这样表示:公司并没有将此规矩写入内部管理条例或劳动合同,只是公司并不提倡这样,一旦员工之间结婚,他们会建议其中的一个离开。
天河高新区一家软件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拒绝办公室爱情的规矩几乎成了高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中的“行规”。他说,一旦两个员工结婚,就有可能形成裙带关系,破坏公司管理的公平、公正性,尤其是当恋爱双方是上下级时。
他说,公司曾经有一对员工结婚后由于接触太过频繁,甚至泄露了他们所在的两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密,公司只好参照其他公司的做法,定出以上规矩。
律师观点:公司规定违反劳动法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内部恋爱或婚姻问题要求一方离职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之中并不包括内部恋爱或婚姻这种情形。恋爱、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算公司有这些规定,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但是,林律师说,实际上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将此规矩写进合同中,而是采取了口头警示的办法,也就没有证据,你怎么能说公司解雇你是因为你和某个同事谈了恋爱?所以即使打起官司来,被解雇的员工也不一定占理。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员工为此而起诉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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