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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条例(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6:51 新浪伊人风采

  第一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面向全国自然科学领域女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女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激励广大科学领域的女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第二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每年评选一次,授奖人数不超过4名,其中一名为工作在西部地区的青年女科技工作者,本奖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二)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五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组织与领导:

  (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协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5人,分别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和有关部委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5至7人,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担任。

  (二)“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评审工作。

  (三)“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维护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消获奖者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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