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忆南
我们的时间,是白天和黑夜组成的;
我们的生活,是由太阴(月亮)和太阳照耀的;
我们的世界,是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
是男人和女人的结合,生育和繁衍了延绵不息的人类社会;是男人和女人的共同劳动,创造和构建了灿烂辉煌的人类文明。
男女两性的平等是社会文明的基础。在启蒙时代,男女平等思想提出伊始,曾出现过两性“同一”还是“差别”的分歧。支持“同一”的思想家认为,根据“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则,男女之间同样也是“相似而平等”的。支持“差别”的理论家认为,男女之间生理的、社会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男女平等只能是承认上述差异前提下的平等。这两种理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前者显然更符合社会舆论的要求。因为当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没有得到尊重的情况下,强调差异只能助长妇女为次等群体的传统观念,而无益于妇女的自身发展。因此,十八世纪的西方女权主义者高举“人人生而平等”的旗帜,展开了争取妇女权利的斗争。
在这种平等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妇女在法律领域中的斗争目标集中于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追求。既然妇女是平等的人,那么她就应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得到平等的对待。为此妇女要求改革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中存在的阻碍妇女权利实现的不公正的区别对待,从而为妇女自由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使妇女和男人在政府和个人的关系上达到一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早期的西方妇女采取了“无性别姿态进入”法律领域的战略,他们认为性别上的中性规则更利于妇女获得参与法律领域的平等机会和获得法律利益的平等权利。她们相信假如立法者使妇女与男人处于相同的境地,就能实现男女平等。
由此妇女们将获得一项又一项的平等权利作为胜利的标志,将“能象男人一样” 作为她们的奋斗目标。然而当标志着彻底解放的妇女选举权最终到手后,仍处于从属地位的社会现实,使妇女们清楚地认识到,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中,将自己复制成一个男人似的女人的平等权是何等的虚伪。
自由女权思想的“同一而平等”的理性缺陷就在于:她们忽视了女人与男人在生理上实实在在存在的差异,这个问题随着妇女更广泛的进入社会领域而显得更为突出。对工作的母亲和分娩的女工的权利保护成为必要,而中性的法律规范或称男性的规范适用范围太窄,难以将妇女生活的这些特殊性和不同性考虑进去,必然造成以妇女与男人的生理差别为基础的歧视不被认为是歧视的结果,使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她们还忽视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妇女在经济、文化、政治资源占有上的不利处境,妇女虽握有法律权利,却没有与男人相同的机会来实现它。这种“无差别平等”的理论无视了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上的男性特权和女性的劣势,限制了平等权的作用和效果的发挥。
以“同等对待”模式为框架的法律权利的平等,最终带来的可能是男女之间持续的不平等。因为男女之间的生理和社会因素的差异是不可忽视的,在某些情况下,对资源、资质明显不同的人,不问他们之间切身的差别,一律给予同等待遇,反而是一种歧视。这样不顾实际情况而空谈平等对待,既不正义,也是对宪法的不忠。它赋予人们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却不问它们是否能被实现。这种形式上的平等至多为各个社会关系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公平的条件及进行社会财富的总量平衡,它不能解决,也不可能消除人们的自然不平等。
而“求差别的平等”所要追求的是事实上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它着眼于社会弱者,更关心结果上的平等, 力求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事实上的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认真关切妇女的实际利益,以结果平等为目标来制定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其关键就在于弥补妇女因其不利地位而失去的平等,使发展条件不平等的妇女得到与男人平等的发展机会。为了达此目的,给予妇女特殊照顾、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途径。
中国法律追求事实上的平等,中国法律把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加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作为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的重点;把女童入学和扫除女性文盲作为妇女文化教育权利保障的重点;把就业权利和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作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重点;把农村妇女对责任田、口粮田的承包经营权、妇女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财产继承权作为妇女财产权利保障的重点;把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作为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重点。把婚姻自由权、生育权作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重点。正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重点解决立法机关中女性代表比例过低的问题、就业中的男性偏好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问题、对女性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等。
通过法律改革实现男女平等是男女平等的社会实践之一,国家和社会乃至国际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推行男女平等政策,改造不平等的文化环境,是我们期待的男女平等的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的实践。我们在为此努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