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态”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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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22日17:33 新浪生活
新浪网友:大秦金人
我坚持相信自己对“病态”的解释还算客观合理,即“病态”是指“处于生病的状态”(或非健康的状态),因为不止同性恋,还有其它类型依旧被列入名册的精神疾病——难道可以说我们将孤独症、抑郁症、妄想症、狂躁症等仍然归为“病态”,目的就是要歧视和打击他们吗?
一个真正进步的社会,应该是宽容的,不仅对“病态”的,甚至十分严重的疾病(如艾滋病),都应该尊重具体的人的一切权利;但尊重并不就等于非要承认他们就是健康的和正常的。如果被冠以“病态”必然导致受歧视和打击,那只能说明这个社会还够真的宽容;假使这样,仅仅在标准上做些微调整和修改就能得到彻底改变吗?——美国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就废除了黑奴制,但黑人可以享受与白人差不多(只能说是差不多,因为至今还称不上完全)的权利(同乘一辆车、同坐一排座位,等等)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即使对同性恋,也并非世界各国都能在言语和行动上视其为“非病态”。如果不被列为“病态”果然能够消除歧视和打击,与同性恋相比,为智障、孤独证、精神分裂症等“正名”则更为紧急和必要——至少同性恋还没有太多的认知和社交障碍,更懂得如何有效保护自己。
我真正担心的,倒不是“病态”一定诱发对同性态的歧视和打击,而是同性恋的“非病态”成为“淫乱”的借口——我相信的确有些人是天生的同性性倾向,但同性倾向也可以后天养成,甚至形成一种社会风气。纵观历史,从柏拉图到卫公到《红楼梦》中的薛蟠,同性恋或是公开的,或是被推崇的,或是享乐方式甚至发展壮大的性产业。罗马皇帝尼禄说:“谁去管身后洪水滔天!”罗马社会倒是真的开放:不仅有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群体恋,还有人兽恋。结果呢?罗马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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