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当前社会新出现的问题。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承认同性恋或给予同性恋者以法律地位。当代各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基本观点为:
1婚姻性质所产生的最根本的要求和法律干预的最起码依据就是配偶双方必须是异性。
2婚姻代表着子女的生育和抚育,同性恋无法实现这种职能。婚姻的目的,除了使人类两性关系秩序化,还在于生育和抚育子女,保持人类的延续。同性婚却不具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问题,更无法满足人类正常的性生活需要。
3婚姻结构自然要求异性相互补充,并以此为前提。法定方式的夫妻性生活是婚姻的一项关键内容,同性婚于此无能为力;婚姻意味着家庭,同性婚却没有也不可能产生家庭;异性是生育的必备条件,同性恋不具自然功能。
当然,从理论上讲,对上述观点也是有争议的。如一些学者认为,如果依照大多数人的主观偏好而否认个人婚姻选择的基本权利,缺乏法律根据;许多异性伴侣并无生育能力,但他们照样可以自由结婚;又如由于人工生育领域内先进技术的出现和运用,使婚姻主体的异性要求变得软弱,等等。从这个角度看,认为同性结婚永不可能的说法在理论上较难立足。
然而,就目前而言,各国不可能给予同性恋者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婚姻法虽无明文禁止同性相互结婚,但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精神在现行婚姻中有明确具体体现。我们应教育和劝导同性恋者或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改变和纠正心理偏差,使自己的感情和性关系回归到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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