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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如何解决183天规定问题?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5月10日 11:19 《出国通途》

  加拿大移民局规定:新移民每年必须在加国住满183天,才可得到永 久居留权(PRV), 否则就会被视为有意放弃。若要正式入籍取得公民权, 那么要在4至6年内住满三年。

  许多新居民在移民初期,大多为"太空人"阶段,只为原有事业阻拌, 无法保证每年在加国住满183天,但碍于法定规定,又免不了来回奔波而 导致不少移民陷于两难困境。

  其实在加拿大的公民法中,新移民与加拿大的联系关系十分重要,若 你无法遵循183天的规定,则可依您与加拿大是否有密切联系来办理居民 身份,譬如,你身为加拿大公司的驻外职员(学历需高中以上),所以无 法长期驻加,或你的配偶及子女在加拿大生活、读书,你在加国拥有房屋 、汽车、保险卡、银行帐户、纳税记录等,均可作为你与加拿大具有密切 联系的证明。目前加拿大法庭已核准了不少长期住在国外的移民入籍公民。

  因此,除了183天的移民规定外,加拿大法律认定你是否具有永久居 民身份时,亦会以你是否与加国的社会、经济互动来衡量,而非一定拘泥 183天的亲身逗留规定,新移民可适自身状况,选择合乎所需的居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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