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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0日 17:00 新东方学校出国咨询处

  加拿大《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三年,并满足其它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

  但是对于"居住"这个词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联邦法院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 ,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不管他/她是否实际居住在加拿大。这些法官认为,只要将家安在加拿大,而他/她的离境只是 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因素消失,他/她还是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应被认定为在加拿大。

  但也有些联邦法院法官判定,法律要求四年中住满三年,就是实际住满三年,一天也不能少。这是联邦法院两派不同 法官的意见。

  有一个1978年的联邦法院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三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 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 加拿大时,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的,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 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因此,他是满足了居住三年的要求,尽管他在三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 准了。

  另有一个1995年的联邦法院案例,当事人来自台湾,在加拿大拥有房地产和公司产业。他的住宅价值二百万加币 ,他和他的配偶在一个高尔夫球场投资了一百万加币,并在另一个公司投资了75万加币。自移民后第三年,他受聘于一间体 育用品公司,该公司派他回台湾,去担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和生产部主管,他接受该工作的原因是,因为还有年过的父亲在台 湾需要他照顾。他在四年中在加拿大只住了251天。他虽然在加拿大申报他的收入,但每年收入均在$18,000加币以 下,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此人的生活重心并不在加拿大,所以,不能认为他已住在加拿大。他的入籍申请最后是被拒绝了。

  再有一个1997年的联邦法院判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 大并已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 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实际居住在加拿大(物理意义上的)很久 ,但他还是满足了三年的居住要求,符合入藉的条件。故而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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