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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6日 15:43 新东方学校出国咨询处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对留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方针 政策,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北京市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一)本规定所称外国学生是指持外国普通护照来华学习的中小学适龄学生和在京常住外国人的偕行子女。

  (二)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人员不能来华学习。

  (三)外国学生在京学习期间,其父母不在京常住的,应当由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京常住的外国人或在京有常住户 口的中国公民做为监护人。第二条 学校资格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外国学生条件的全日制中小学,并且原则上至少有10年 的办学历史。

  (二)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生总的10%。

  第三条 教学条件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备固定的合格普通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必要 的图书资料,有250米以上的环型跑道和必备的体育运动设备。

  (二)对外国学生的教学一般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外籍学生一般 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在教学中可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补习时应有适合各类外籍学生的专用汉语教材。

  第四条 师资条件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应有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的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应少于30%,具有初级技术 职称的教师不应高于25%。

  (二)对外国学生授课的专职汉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并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学的培训,长期任教的还应当取 得对外汉语教学师资资格证书。兼职汉语教师应具有高级教师的水平。

  第五条 管理条件

  (一)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管理干部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应有一位校级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外 国学生工作。管理干部应由具有一定外事工作经验、熟悉涉外法律法规并懂外语的同志担任。外国学生管理干部的任职应相对 稳定。

  (二)要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和教学管理、签证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个外国学生在 入学后应得到一份《外国学生手册》,使他们在华期间能了解并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手册的制定应适 合外国学生的实际理解能力。

  (三)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要有 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生活条件

  (一)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

  (二)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 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

  (三) 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 审 批

  第七条 申请

  (一)申请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

  2、学校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意见;

  3、学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对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生活条件 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4、拟接受外国学生的规模。

  第八条 审核与考察

  (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一个月内会同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到学校实地考察。

  (三)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外办、北京市公安局考察后两周内分别在《接受外国学生学校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批准

  (一)经审核、考察合格的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文批准,并将批文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颁发《接受外国学生 学校资格证书》。

  (三) 未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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