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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婷胜了《希望》索赔5.5万获赔4000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2月10日 10:35 成都商报

  本报讯因出演《红色恋人》而蹿红的演员梅婷,状告广东《希望》杂志侵权一案,昨日在北京一审判决,梅婷取胜并 获赔4000元。

  1999年5期的《希望》杂志封面上刊登了梅婷的一幅半身肖像照,在该封面上还有本期杂志的标题:“男性避孕 药最新情报”“擦亮眼睛看有钱男人”等。据了解,《希望》杂志印数达22万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看到未经自己许可就 把自己靓照登上封面,梅婷立马把《希望》告上法庭,索赔5.5万元。

  庭审中,虽然梅婷讲在形象上了这期杂志后,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但没能提供证据;经济损失方面,梅婷提供了北京 梦幻影视公司证明,香港某公司因此而与梅婷中止合作。法院经审理认为,《希望》杂志社擅自刊登梅婷肖像,已构成侵犯梅 婷肖像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00元;判定杂志社未侵犯梅婷名誉权。

  (刘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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