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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辛状告叶辛《陈香梅》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3日 11:01 华声报

  华声报讯:3月29日,中国作协副主席叶辛和上海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江西女作家胡辛告他们“侵权”一事 ,授权律师在上海发表意见,否认“侵权”,并称:“大元公司和叶辛已作好应诉的准备。”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由著名作家叶辛担任总编剧、上海大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拍摄的17集电视连续剧《 陈香梅》,已在香港凤凰中文卫视台播出。但江西作家胡辛女士认为此剧本和她所写的传记文学《陈香梅传》有相似之处,将 此事披诸报端且上诉到法院,要求大元公司和叶辛道歉并赔偿。

  为此,大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远和叶辛授权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潘军律师发表意见称:对于陈香梅这样的一个真实 存在的人物,反映她大半生的传记作品包括影视作品的内容大同小异,不存在谁抄袭谁的问题;《陈香梅》一剧的拍摄得到陈 香梅女士的授权。陈女士不仅参加该剧的开机仪式,还在剧中扮演了老年陈香梅。因此《陈香梅》一剧完全是在陈香梅女士的 授权和支持下拍摄成功的,与其他作家无关;陈香梅本人反对侵权一说。

  日前,陈香梅女士特地发表书面声明,支持大元公司坚持原则,反对电视剧《陈香梅》侵权一说。另据悉,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胡辛诉叶辛及大元公司侵权一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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