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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日产公司:胳膊拧得过大腿?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5月25日 10:29 精品购物指南

  背景:

  1997年11月1日,北京消费者刘志平购买不到4个月的日产风 度牌轿车发生严重故障,经日产汽车修理厂检查,确认该车偶合器与变速 器前壳间多余一个螺栓,造成前壳破洞。该车是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购 买的,由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总经销,生产厂家是日产自动车株式 会社。日本方面接到刘志平的索赔要求后,先是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受 理。直到刘志平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日产方面才转变态度,要 求私下解决。经几轮谈判,日方承认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同意退车,并赔 偿相关经济损失,双方口头达成和解。

  1997年12月13日,刘志平看到了日方起草的《和解合同》, 合同要求刘志平和他的律师“在任何时候、场合都不得将和解条件、本合 同内容及日产车故障车情况,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新闻媒介报道上 述情况,刘志平和他的律师要自费“在两家以上报刊刊登声明,表示不同 意媒介的报道,并向日产支付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规定该合同在刘志 平和他的律师“向日产递交保守秘密保证书并经日产认可后生效。”刘志 平认为这是一份不平等条约,并感到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了极大损害, 当即拒绝签字,双方和解破裂。

  1997年12月29日,刘志平被通知从汽修厂取回了“可以正常 使用”的事故车。十几天后,刘志平与妻儿驾车外出,汽车再次发生重大 事故。经日产修理厂检查,该车的前轮拉杆脱落,但是日产否认此次事故 是汽车质量问题。

  1998年12月15日,刘志平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退车, 返还全车款45万多元;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和律师费2万多元;赔礼道 歉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依次分别为山东陵县鎏烨贸易有限公司(其经销门 市设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香港日产汽车( 中国)有限公司。

  1999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 庭辩论激烈。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谁赢谁输悬而未决。

  4月19日,拖了1年之久的消费者状告日产汽车一案终于在北京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遗憾的是法庭未能作出当庭判决。消费者要求退 车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庭支持,仍然是个悬念。

  “休庭的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原告刘志平称:“因为汽车是特殊 的大件商品,更因为进口汽车的质量鉴定难做,与汽车公司打官司还没有 听说消费者赢的,但我这个案子的质量责任很明确,我觉得胜诉的把握很 大。”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北京市事务所副总代表江崎邦夫说:“我的律师 对我说,按照中国的法律,我们不可能输掉官司。”

  据了解,奔驰、宝马、大宇等进口轿车都有过被消费者投诉的经历, 结果都是消费者败诉,其原因均是无法认定事故出于轿车质量问题。而此 案中,日产汽车的质量问题确凿无疑,所以此案得到了许多人士的关注。 舆论普遍认为,谁赢得这场官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可能意味着汽车退 赔的开始。

  该修还是该赔

  虽然被告拒不承认第二次事故原因在于汽车质量问题,但对造成第一 次事故的产品质量责任无可推卸。因为汽车不在我国三包商品目录之内, 汽车出了质量问题,在修理、更换还是退货问题上经常出现分歧。

  被告日产方面坚持对事故车只修不退,他们的法律依据是《消法》第 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 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江崎邦夫认为,原告的事故车经 过修理能够正常行驶,所以无需退车。

  另外,日方还列举了奔驰、本田、通用等大公司对汽车质量问题只修 不退的“国际惯例”,作为自己不退车的理由。

  原告刘志平则引用《消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更换、退 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 任。”刘志平说:“我购买的日产风度车在质量保证期内,短短两个月中 连续两次因质量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让我如何继续信任日产车?我的要求 就是退车。”

  到底该谁来赔

  4月19日开庭时,第一被告山东陵县鎏烨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到庭, 第二被告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都认 为,刘志平应向第一被告主张其权利。

  日产方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当用户与 生产者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时,只有当产品的缺陷导致人身或产品之外 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用户才能直接向生产者索赔。这就是所谓的特殊侵 权责任中的产品责任。原告车辆的两次故障均未造成人身或车辆之外的其 他财产损害,因而不构成产品责任,而只是合同纠纷中的质量瑕疵责任。 原告与日产方面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日产方面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 据。

  原告方则认为,他们完全有权选择索赔对象,因为《消法》第35条 明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 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专家评说汽车案

  记者就这件汽车案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 洪达。杨洪达对此案的前后经过颇为了解,在他看来,日产方面自始至终 在搞误导,例如应当由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日方只需修车不必退车以及 所谓的国际惯例等。

  杨洪达认为,事故发生在质量保证期内,而且连续两次发生,使消费 者对日产失去了信任,不愿再保留事故车,也不放心修理,要求退车并不 过分。虽然汽车不在三包商品目录内,但中国法律也并未将汽车等大宗商 品排除在三包规定之外。杨洪达进一步解释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损 害日产汽车声誉的是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消费者怎么说,消费者不接受 有损尊严的保密条款完全合理。告销售商还是生产厂家,消费者有权力选 择,这一点是明确写进了《消法》的。而国际惯例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在国际惯例与国情、社会公德相抵触时,我们可以拒绝适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人士认为,处理问题有一个价值衡量问题, 消费者与日产公司力量悬殊很大,退车对日产可能是小事一桩,对消费者 可是一辈子的事情,《消法》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中 国消费者协会始终站在消费者一边。

  日产从幕后走到台前

  4月初,日产方面多次主动与媒介联系,要求“澄清事实”,这与去 年躲着媒体的态度大不相同。记得去年3月,在日产与刘志平和解破裂之 后,记者曾找到日产公司寻求对此事的解释,当时日产请求不要对此事详 细报道,记者几次打电话给日产律师,均被告知“恕不接待”。

  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熊泽启三说:“最早日产公司只 是想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对新闻报道十分谨慎,以致于后来出 现了不少对我们不利的新闻报道。”

  开庭之后,日产再次约见媒体记者,表示自己志在必得的信心。江崎 邦夫说:“如果刘志平继续上诉,我们当然要陪到底。”

  日产公司如何向中国消费者交待,关系到它在中国市场的前途,即使 日产赢了官司,也可能丢了信誉。对于这种说法,日产方面不置可否,眼 下他们担心的是,有了第一次退车,就可能会出现第二、第三个刘志平。 孙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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