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参赛特别要求:
1、选手自备初赛、复赛的休闲装和泳装,大赛总决赛要求统
一使用指定服装(自带服装备选);
2、所有参加总决赛的选手必须与大赛组委会签署总决赛协议;
3、参赛中有关赛事所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文字、描述)版权及使用权、肖像权归本届大赛组委会;
4、大赛冠军,在一年内应承担冠军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选拔赛比赛内容包括体态条件、感知能力、表现能力和职业意识。
第四条 参赛选手体态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身高;
2、 上下身比例;
3、 三围比例;
4、 头围与肩宽比例;
5、 五官比例。
第五条 参赛选手的感知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视觉感知能力——造型艺术基础;
2、 听觉感知能力——声乐艺术基础;
3、 综合感知能力——文化水平。
第六条 参赛选手的表现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表情——对作品的情感理解;
2、 造型——对作品的风格表现;
3、 时代性——对时尚潮流的把握。
第七条 参赛选手的职业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 整理服装及换装速度;
2、 整理发型及服饰技巧;
3、 与服装助理的配合状况;
4、 与同台模特的合作关系;
5、 对编导意图的理解程度;
6、 舞台纪律意识。
第五章 比赛程序
第一条 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选拔赛由预赛阶段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组成。
第二条 2009世界模特选拔大赛预赛由大赛组委会委托各单位或相关机构、社会团体承办地方分赛区,组委会派评审团代表督察各分赛区决赛选拔工作,通过分赛区的选拔确定入围选手。
第三条 2009世界模特选拔大赛通过中国区总决赛评选出十佳模特和本届大赛的冠、亚、季军。
第四条 奖项说明:
冠军奖:(一名)奖项设置——头冠、授带、奖杯、证书;
亚军奖:(一名)奖项设置——头冠、授带、奖杯、证书;
季军奖:(一名)奖项设置——头冠、授带、奖杯、证书;
最佳形体奖(一名);
最佳人气奖(一名);
最佳上镜奖(一名);
最佳时尚奖(一名);
最佳才艺奖(一名);
最佳泳装奖(一名);
最佳晚装奖(一名);
最佳活力奖(一名);
最佳魅力奖(一名);
最佳媒体印象奖(一名)。
第五条 重要声明:
“世界模特选拔大赛”全球总决赛理事会仅接受冠军奖得主参加全球总决赛比赛,此名选手是唯一性的。因任何原因届时不能参加世界比赛时,应由亚军奖得主替补,但需提前报告本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评审办法
以下一至四条款的内容为建设性的,具体细则应由主办国和主办城市、评判委员会以及赛事赞助商共同协商制定,并报“世界模特选拔大赛”全球总决赛理事会备案即可。
第一条 评比程序:
量体(身高、肩宽、三围、比例、体重、鞋码.....。);
面试(着泳装 评委问答、目测皮肤、适应度.....。);
演讲(自备演讲稿一篇、自传一篇);
T台比赛(自选装、泳装、民族装、休闲装、晚礼服)。
第二条 评比步骤:
1、以十分制(小于10分。大于6分);
2、初、复赛为评委内部评议阶段(初级评比阶段);
3、T台综合评审阶段(公开性的商业表演阶段);
4。评委就身材、形象、演讲、自信度、亲切感、镜头感等综合素质计分;
5、评委应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评判,选手得票相同则由评判委员会主席裁决。
第三条 评审内容:
1、时装表演评审;
2、泳装表演评审;
3、讲演表演评审;
4。平面拍摄评审;
5、决赛综合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2009世界模特选拔大赛组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肖像进行大赛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条 2009世界模特特选拔大赛可冠名设奖,决赛地点和颁奖仪式由大赛组委会和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共同商定。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总决赛组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