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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世界模特大赛参赛手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3日10:12  新浪女性

  目    录

  一、总则

  二、参赛须知

  三、参赛条件及报名

  四、选拔及入围总决赛的方法

  五、参赛选手的声明和保证

  六、选手背景资料登记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总决赛是由世界旅游小姐组织、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总决赛组委会主办,北京时尚今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国际模特大赛。

  第二条  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选拔赛的宗旨是:将选手的“健康、时尚、美”的概念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

  第三条  2009世界模特大赛中国区选拔赛主要面向全国职业模特表演者、大中专院校时装设计、模特及相关专业在校学生选拔专业模特。

  第四条   世界模特大赛每年举办一次,迄今已是第十五届。

  第五条  《本章程》所列的条款属建设性条款,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本着公平、友谊和互相信任的商业原则,本届模特赛事的全球总决赛理事会建议:在测评区域选拔比赛的选手条件时,应尽量符合本条款之规定。

  第六条   选手除满足以下所列的基本条件外,“世界模特大赛”全球总决赛理事会还建议:在区域比赛时相应增加有关我国(或相关地区)的知识和礼仪技巧测评,以吸引更多的赛事赞助商、报名选手和当地人士的广泛关注。

  第二章参赛须知

  第一条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大赛组委会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参赛选手提供的信息和证件不真实,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参赛选手应遵守大赛组委会制定的《参赛公约》及其它相关规定,比赛其间不受任何其它合约的限制,并能保证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及参赛。如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已经签订业务合同,则其在报名时应当及时予以说明,组委会有权判定其是否符合参赛条件,并建议其与业务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以采取不影响比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是否影响比赛以主办单位的决定为准);在大赛结束后,该选手可以中断前业务合同,与本次大赛的承办方签约。若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说明已签订业务合同该等信息,如主办单位或大赛总法律顾问在比赛期间发现该等情形,则有权取消或建议主办单位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三条  凡入围复赛的选手须由分赛区组织集中培训,由专家授课(培训费用另行收取)以提升胜出能力,凡入围决赛的选手须由组委会组织更高一级培训,并统一由组委会安排到各地拍摄个人资料,通过媒体公布,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大赛主办单位对参赛者的报名资料全部内容及在参赛期间的形象表演和活动拥有制作权及使用权(含平面、影视及影视剧);主办单位对上述资料及制作作品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可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保存、使用、发表、发布,而无须征得参赛者的同意或支付任何报酬。上述保存、使用、发布的权利不以参赛期间为限。

  第五条  大赛其间,参赛选手未经组委会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1、          私自接受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媒体记者有关本大赛的采访;

  2、          在任何传媒刊登、播放非大赛组委会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

  3、          与组委会以外的第三方签定合约或参加赢利性活动。

  第六条  按照大赛组委会通知参赛选手的日期和地点提前12小时抵达组委会,并停留至本次大赛结束(以下将该段期间简称为“参赛期间”);选手确认除非大赛组委会预先书面认可,该选手在此期间的安全与大赛组委会无关。

  第七条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严格服从组委会的管理,不得从事赌博、酗酒以及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八条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当爱护公物以及比赛现场设备,如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相关物品损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参赛期间,参赛选手应参加组委会安排的公益性活动和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并承诺将根据组委会的要求进行义务演出。

  第十条  大赛评委由模特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总决赛由公证部门监督,所有参赛选手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尊重评委。

  第十一条  比赛内容包括活力装、泳装、职业装、晚装展示,考察选手的形体、五官、素养、特长、表现力、综合能力等。

  第十二条  决赛前十名选手将分别获得单项奖品和证书;冠、亚、季军从前十名中产生,其它进入总决赛选手均将获得大赛组委会证书。

  与承办公司签约限额为前十名,签约者按照组委会通告,有责任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上一级比赛,直至全部比赛结束;未签约者,视为放弃参加上一级比赛资格,名额由随后选手补上。

  第十三条  参赛选手如违反上述规定,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停止其参赛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  关于参赛费用:

  (1) 各赛区主办单位承担其所在赛区的决赛入围选手在该赛区决赛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2) 各赛区经总决赛主办单位认可后参加总决赛的选手的交通费用由分赛区承担或选手自行承担;

  (3) 参加中国总决赛的选手在比赛住地的食宿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如消费超出主办单位提供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健身费、饮食等费用),超出部分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

  (4) 除主办单位认可的服务并依照其设定的标准所产生的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相关处罚

  1、 参赛选手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并停止其因参赛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 参赛选手如因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参赛选手如对分赛区主办单位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大赛总决赛的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大赛总决赛的主办单位作出最终裁决。

  (参赛选手签名)已仔细阅读上述之须知。本人已经充分理解该等规定对本人的影响。

  并保证在参赛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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