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和礼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同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还不得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2年了,但有些家长,甚至学校的老师不尽完全知晓。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来偷牛。”如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加严格管教,那就会铸成大错。尤其是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严重不良行为,离犯罪只隔一步之遥,如不及时进行矫治,则一失足就会成“千古恨”。因此,遏制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率上升,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源头抓起,从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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