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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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8日10: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李佳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具备的条件、办理审核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这项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明确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根据这项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规定中提出,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由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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