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不能随便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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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07日10:22 人民网
自2001年2月1日起,凡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将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营。
该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未取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经营现象的,各级药监部门将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韩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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