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新闻记者表示,我国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已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要相应地从过去简单的“四术”服务向为公民提供围绕节育、生育、不育为主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方向转化。为了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权利,使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依法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方面,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条例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二是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务院领导同志强调,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服务,不能收费,不能因此加重农民负担。条例体现了这一精神,突出了向农村倾斜,向西部地区倾斜,并规定了保障措施。
条例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还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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