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市场上不少公司打出了“外遇调查”的服务项目,“私家侦探”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在悄然形成。由于他们大多数不愿接受记者的正式采访,日前,本报记者以客户的身份走访了几家公司。
记者来到一个小区内的一家“公司”。公司“主管”不在,记者只得留了电话。晚上五六点钟,记者的呼机响了。在电话中,记者以妻子身份编了一个丈夫有外遇的故事,要求帮助调查第三者。
记者问:“你好,我怀疑我丈夫有了外遇,你能帮我查一下吗?”
“可以,你能具体说一下吗?”电话那头是个男子,三十岁左右的样子。
记者又问:“我丈夫现在经常晚回家或整宿不回来,我从别人那儿听说他和他们单位一个女人很好,但我问他,他不承认,我想让你帮我查他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如果有,这个女人是谁,他们的关系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了。再有,这件事不能让我丈夫知道,也不能让别人知道,你怎么为我保密?”
“好的,我可以不知道你的真实姓名,必要的话,也可以不见你的面。目前,我公司做这事的只我一个人,这样你可以放心我不会给你带来麻烦。再有,我们这行都是有规矩的,绝对不会把你的事透露给别人。但我得知道你丈夫的情况,如姓名、单位。还有,你需要什么样的证据?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这些我们都可以提供。”
“你采取什么方式调查,跟踪?”
“这是我的事情了,你如果要求的话,我可以在事情办得差不多时让你亲眼看到他们的情况,但你那时得保持冷静不会冲上去。”
“收多少钱?”
“起价5000元,一般先付。”
“太贵了吧?而且先付,到时你办不成或跑了怎么办?”
“这是最低的了,我们取证、调查都需要钱的,再说有时还有危险。至于办不好,你可以要求退款,我的公司就是我的家,连我的‘家底儿’你都知道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嘛。’我犯不上为几千块钱把家搭上。”
……
“外遇”调查大打擦边球
记者来到的另外几家公司,有的同样像“个体户”,有的就正规多了,在繁华地区租用高档写字楼,主要是进行一些商务、经济调查,“外遇调查”只是衍生出的一个经营项目。
据一家公司老板介绍,最早经营这项业务的公司是在武汉,在去年以前,全国只有三家这样的公司,现在北京、南京、成都、沈阳等大中城市出现了多家“外遇调查”公司。他们自称仅仅是在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查权,而不是什么侦察权。他们也认为这是一个“擦边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稳私权,引火烧身,这也是他们不愿向外公开的一个原因。
这些公司都坦言,他们的生意并不难做,有时还要排队。而且,他们收取的费用也不菲,低的起价5000元人民币,高的起价达10000万以上,当然有涉外的要按每天或每小时多少美元计算。一般来说,接案后调查周期由公司来安排,如果客户提出加急或额外要求是要另外收取费用的。
“外遇调查”公司一般只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资料,而对于他们的亲属、同事、朋友、社会背景等情况,公司一般不提供。他们承认在取证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一些人的隐私,但他们绝对不会采取暴力,“采用合法手段和器材”。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照片、录音带甚至录像带等“实据”,但所有这些证据法庭是否予以认可,他们就不能确定了,而且,出于为个人和公司考虑,他们一般不提供人证,不会出庭作证的。
私人取证应当不应当?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对于诉讼案件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跟踪、偷拍、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此外,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本报记者 叶春昕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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