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近日,国内首例“捉奸举证”案在桐乡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准许他与妻子钱玲秋离婚;而被告一方出人意料地“反戈一击”,当庭出示了捉奸时拍到的原告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并对原告提出了索赔15万余元的反诉。
今年4月28日出台的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求无过错方出示明确的证据。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捉奸举证”的离婚案,这样的私人举证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了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法律不提倡“捉奸举证”,那么不捉奸又如何举证?这个问号成了桐乡法院留给人们的一个悬念,同时也成了法学界等众多人士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弃妇无奈做“侦探”
说变就变
虽然腿上有个碗大的伤口,但钱玲秋心上的伤口更大更疼。
桐乡县灵安镇建福村的钱玲秋年轻时是个手脚勤快的姑娘,与同村的许某渐生情愫。经人介绍,两人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许某参军三年,钱玲秋帮助准婆家干这干那,任劳任怨。1986年结婚的时候,男方由于家境贫困,连结婚登记的钱也出不起,但钱玲秋没有一句怨言。两口子和和美美,第二年就抱上了胖小子。一个女人该有的幸福她都有了,她以为她的一生也就可以这样安定的幸福下去。
可是去年3月份的一天,丈夫许某一回家就闷着头抽烟,瞅着儿子走出去的空档,他突然一下子跪在钱玲秋面前:“就算你帮我的忙,玲秋,我外头有了女人,我们离婚吧……”这个晴天霹雳差点把钱玲秋打倒在地上,原来1999年当上南日镇广播站站长的许某,认识了该镇佳磁饭店的女服务员廖某,两人同居已经一年了。
作为一个传统的农村妇女,钱玲秋怎么也接受不了“离婚”二字,何况还有一个15岁的儿子需要抚养。从此以后,作为丈夫的许某就绝足不进家门了。取而代之的是廖某打来的一个个令人心肝发颤的恐吓电话:“不离婚的话,就杀死你和你儿子!你想要回你男人也行,给我20万元!”吓得母子两人连电话也不敢接。
他先告状
钱玲秋实在难以相信许某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竟会如此绝情,她走上了层层投诉之路,灵安镇和桐乡市的有关部门都遍布了她的足迹,但她得到的是同一句话:请拿出证据。
铁了心要“休妻”的许某于去年10月向桐乡法院起诉,要求与钱玲秋离婚。起诉状称:自2000年4月份以来,被告多次纠集娘家人在公共场合谩骂及诬告原告在外嫖娼等,对原告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伤害。
在有关部门的压力下,许某被迫于去年11月2日撤诉,并向儿子写下保证书:“保证勿离开儿子与妻子,以后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我宁可吃药水死。”懂事的儿子看到母亲为了这事不知道流了多少泪,就要求他父亲加上“否则天打雷劈”的字样,许某一恼火,就把已经写好的字条揉成一团,扔了。儿子看在眼里,就偷偷地把纸团藏在文具盒里,后来作为呈堂证供之一。
强扭的瓜不甜。今年春节的时候,许某和钱玲秋两人打闹起来,许某指着农药说:“你去死,去喝!”1月27日,神情恍惚的钱玲秋摔进了路旁的沟渠中,腿上撕了个大口子,医生通知她住院植皮,她却拿不出钱来,许某也不闻不问。勉强缝了28针,至今伤口还未长好。甚至连儿子的学费,许某都一分不掏,都是钱玲秋借来的。
无奈“捉奸”
钱玲秋渐渐发觉这桩婚姻已经“枯萎”了,对于离婚,她也不再像一开始那样抗拒了。但儿子学习生活都需要钱,她也需要讨还她应得的赔偿。
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了。有人告诉她,像她这种情况只要拿到丈夫与人同居的证据,就能获得经济上的赔偿。人证是不大可能得到的,因为他们俩人怕人发现,居无定所,而且即使知道他们同居,谁也不掺和到这家务事中。钱玲秋觉得惟一的一条路就是——捉奸。
这位农村妇女从此就担任起了“福尔摩斯”的角色。她偷偷地到南日广播站外“守株待兔”,看到丈夫下班了,就偷偷地跟在他后面。开始几回由于“盯稍”技术不太好,被他发现了,骂道:“都不要你了,跟着干嘛!”后来终于有了进展,加上周围一些人的指点,她终于知道了许某和廖某的住处。
6月3日一个大雨倾盆的深夜,钱玲秋和姐姐、弟弟三人来到了佳磁宾馆的某个房间门口。或许是满怀的怨愤,钱玲秋两脚就把房门踹开了。对准被窝里的许某和廖某两人,钱玲秋手持相机“喀嚓喀嚓”就是几张照片。措手不及的许某赤身裸体地扑上来抢照相机,接着扑上来的是廖某,但是钱玲秋姐弟三人掩护着照相机,很快就退出房间,走了。
受此刺激,钱玲秋回家后痛不欲生,几番欲喝农药自尽,幸亏被家人发觉。
当庭反诉
日前,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桐乡法院批准他与钱玲秋离婚。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夫妻俩对簿公堂。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告人者反成被告。钱玲秋当庭出示了捉奸时拍下的照片,同时向法庭递交了了反诉状。她在诉状中称,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所以她向许某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2251.4元。她还出示了一份建福村50多位村民签字的声明,他们要求法院惩罚许某这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以伸张正义。
许某对这些照片的真实性予以否定。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脱去其衣物的情况下拍摄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的话,他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捉奸举证”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市法院对本案的审判较为谨慎。该案当庭没有宣判,桐乡法院决定择日再审。当地司法界有关人士表现出一种担忧,如果法庭采纳钱秋玲的证据,很可能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出现。有关律师提出了有力的反诘,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如何得到证据?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新《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本身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但同时要求无过错方出示确凿的证据,而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点,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进退两难的尴尬。有关法律界人士呼吁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模拟法庭“捉奸举证”起纷争
反方:不能“以毒攻毒”杭州一位姓张的律师不主张法庭采纳“捉奸举证”,因为这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法庭采纳“捉奸举证”,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在法庭上,双方也可能互相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的一个重头戏。
星韵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如果法庭采纳“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人们去捉奸,会导致捉奸之风盛行,这将扰乱社会正常的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负面因素。无过错方应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例如捉奸者反应过激,打伤对方或者到处散播照片,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侵权。
正方:无奈之举无可非议浙大华夏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认为,只要捉奸在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取证的规定,不侵犯对方的人身权,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她认为,法庭采纳捉奸举证也不会造成捉奸成风,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前的婚姻法没有“过错赔偿”这个条款,但不少当事人也是通过捉奸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的。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有关专家认为“捉奸取证”无可非议,因为这往往是当事人在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时的无奈之举,否则当事人又该如何举证呢?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间互有忠贞的义务,其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利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这也不能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因为公民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另一方有外遇的行为本身是违背《婚姻法》的,因此此行为不能被视为隐私。因此,在不损害对方人身权利的前提下,捉奸取得的证据也是合法的证据,应该被法庭采纳。
视点分析“外遇取证”实在难
一位义乌的妇女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她的丈夫自从有了“二奶”,就再也没有回过义乌的家。她到处打听,才知道他和“二奶”住在杭州打铁关附近的地方,但就是苦于没有证据,无法从法律上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据了解,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第三者”,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可用信件、物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来进行“外遇举证”,但是信件往往无法说明两人关系深浅,物证难以获取,也很少有人愿意为他人的私生活作证。这也是“捉奸”频频上演的一个客观原因。
即便众多的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要取得证据也绝非易事。有位业余“女侦探”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千方百计,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伏夜出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困难重重的“外遇调查”造就了一种新兴产业——“侦探公司”。据嘉兴搜狐咨询调查有限公司杭州分部的陈欣经理介绍,他们主要是进行一些商务、经济调查,“外遇调查”是近年衍生出的一个经营项目。虽然收取的费用达2000元,来委托调查的人还是不少。
陈经理认为这种调查不是对对方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因为权利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有外遇者本身行为就是违背《婚姻法》的,隐私权无从谈起。否则,小偷盗窃也变成了隐私。但是,陈经理说他们不为当事人提供照片等物证,他们只负责提供“第三者”的个人资料和有关线索。然而,公安部门早已发出通告,明确“私家侦探”非法。因此,严格地说,靠“侦探”进行外遇取证已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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