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李薇薇、邱红杰、李亚杰) 山西某集团公司女工余某在两次严厉拒绝公司车队队长的性要求后,不仅继续被对方以黄色语言骚扰,对方还在单位散布流言蜚语,尚未成家的余某在巨大心理压力下生病、自杀未遂,又被强迫调动,最后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余某的遭遇绝非个别现象。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前夕,“性骚扰”这一
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问题也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关注。
“‘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职场女性。”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投诉的“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尽管“性骚扰”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受害妇女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但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造成了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时候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
“首先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明确的反对态度”,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应该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把这个问题界定下来。即哪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性骚扰”。根据确立的界定范围,确立相应的罚则,从而将有关“性骚扰”的判罚具体化。
“性骚扰”这一概念在我国尚未纳入立法,现有的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在2004年吉林省首例“性骚扰”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被驳回。处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的尴尬,也使得近几年的“性骚扰”诉讼绝大多数都以被侵害者败诉告终。
“‘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歧视。‘性骚扰’作为损害妇女人身权的行为,应当包含在法律禁止的行为当中。”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令妇女对涉及“性”的问题讳莫如深,现有法律的空白,又使许多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愿诉诸公堂,助长了骚扰者肆意妄为的心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确定的2005年立法计划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名列其中。用立法形式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正在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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