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少峰)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的一项研究中提出的反性骚扰立法建议中,希望能明确雇主要为性骚扰事件承担责任,这项研究成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立法建议项目》的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这一项目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和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承担,目前已结项。
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也曾接触到这个项目的研究成果。
项目组调查了近3000个调查对象,结果显示,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比例相当高(调查结果见图表)。由于这种性骚扰取证困难,项目组建议在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和强化雇主的责任,以减少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研究者表示,“雇主”并非指单位具体领导人员,而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研究人员建议,雇主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骚扰性行为,并有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企业内部处理直至开除。在雇主能证明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反性骚扰的切实可行的控制机制,而被害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利用该救济机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课题组还建议在有关的反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中要禁止以任何形式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侵害成分的口头的,非口头的或身体的举动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当妇女有合理依据相信她的拒绝会导致在录用、晋级和获得职业培训过程中的不利后果,或会产生敌意的工作环境时性骚扰就成立。应当向其提供有效的控告程序和救济措施,对极其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图1:解读:因为性骚扰主要是对女性这个弱势群体的性别歧视。这是权利不平等的情况下,对弱势群体的侵害。这组数字说明,在性骚扰方面,女性是主要受害群体,这也是男女社会地位的反映:女性的劳动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地损害。这其实也反映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社会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图2:解读:性骚扰可分为公共场所性骚扰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后一种我们称之为职场性骚扰。公众场所性骚扰现行的有些法律暂时也可以调整,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就职场性骚扰而言,对女性群体而言,受害比较集中。而且欧美性骚扰立法都以此界定,我们可以有所借鉴。
图3:解读:这组统计数据说明,无论男女,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愿望。同时,女性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要多于男性将近9个百分点,也说明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女性受害者的比例要高于男性,而且在现实中的法律救助和法律保护不是特别有力,她们希望通过单位制订制度来保护自己。
图4:解读:这说明无论男女都认为,单位在一个人免受性骚扰方面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我们提议在性骚扰中要强调雇主即单位的责任是可行的。而且在诉讼中,雇主还应该分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害人所指的性骚扰不存在,如果雇主无法做出清晰、合理的解释,法庭应该支持被害人。
图5:解读:这么重视刑事处罚,说明中国有重刑的传统。但是如果只相信刑罚,而不分析性骚扰形成的社会原因,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性骚扰的问题。
另外,女性对刑罚的渴望程度要高于男性近12%,说明女性更迫切地希望通过这种处罚方式来保护自己,她们的愿望显得更突出一些。
代表回访
“‘性骚扰’入草案我很高兴”
昨日,人大代表李葵南表示,听到“性骚扰”条款已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草案的消息,她很高兴。
去年两会期间,李葵南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其中包括建议加强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
李葵南代表指出,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性骚扰进行定性,仅仅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较差,给审判带来困难。
专家观点
对性骚扰不应仅道德谴责
中国著名性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认为,性骚扰的问题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范围是很大的进步。
他表示,原来在中国只对“性骚扰”进行道德谴责,而没有提到立法的高度,当前提出立法体现人们人权观念和尊严意识的提高。他表示,立法主要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得很细,而且要有一段时间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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