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当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受贿一案曝光时,公众的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这位女局长接受男下属性贿赂这一案情上。当媒体试图挖出更多细节之时,深圳市检察院却称安惠君性贿赂“不属侦查范围”。自2001年人大代表提出“性贿赂应该犯罪化”议案以来,是否应将“性贿赂”犯罪化列入刑法惩处再次成为公众话题。
法律与性贿赂的关系究竟如何,作为女性的安惠君接受“性贿赂”带给我们哪些新的
启示?为此,《新周刊》记者专访了性社会学家李银河女士。
记者:“性贿赂罪”的提出到现在,社会对成立这一罪名的呼声很高,但司法机构却因其“难以界定”与“难以取证”而迟迟未能立罪,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李银河:从法律的角度讲,的确是很难定罪。尤其是在安惠君这样的案子中,“行贿方”是用自己的身体或感情去行贿,他(她)既是行贿方又是载体。假如当事双方说他们是有感情的,你能怎么办?因为两性关系是一种私人以及精神层面的东西,你能判断出行贿方对受贿方的付出是有90%出于功利目的、10%出于感情,又或者是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很显然,这个是法律无法量化的。因此更无法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定罪与处罚。
有另一种情况是比较好处理的,比如通过花钱买色情行业的服务来向受贿方贿赂。这种情况因为功利目的明确、贿赂数目可以从所花金钱中得到量化,所以一般都能处罚到行贿方。但关于受贿方,又有一个新问题出现,假如受贿方一口咬定自己是因为喜欢行贿方送来的女人(或男人),基于感情的基础上才发生的性行为,法律能够制裁这个吗?所以“性贿赂罪”的确有很多界限模糊的东西,我们无法把一切都交给法律去解决。
记者:假如法律无法解决,在道德感又如此薄弱的今天,我们还能凭借什么?
李银河:还是只有道德的批判。我认为,在所有的性方式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同性恋也好、虐恋也好,虽然一开始也受到了很猛烈的道德批判,但基于双方平等、又未伤害到第三方,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个人的选择,社会应该宽容对待;而婚外情与“性贿赂”都应该受到严厉的道德批判。一个是因为伤害了第三方利益,另一个则是用权势买性,在性行为中与对方并不平等。至少在我看来,一个同性恋者要比性受贿者纯洁很多,因为前者是基于爱而不是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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