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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 性骚扰的同题问答(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23:06 精品购物指南

  性骚扰立法的意义

  据境外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超过26%遭遇过性骚扰。我国虽然至今没有性骚扰案例的权威统计,但从近几年发生的性骚扰诉案可以折射出我国并非性骚扰的空净之地。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反对性骚扰,但对隐蔽的性暴力和公开的性侵犯规定有刑事制裁和治安处罚外,对一般的以性骚扰形式侵犯女性的行为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加害者得不
到惩罚,必然使形容伪善、内心险恶的性骚扰者不但数量渐多,而且肆意妄为,有恃无恐。所以通过立法遏制性骚扰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

  性骚扰如何取证?

  性骚扰不同于强奸、猥亵等暴力性犯罪,也不同于在公开场合实施的流氓行为,其都是在秘密场合实施的或非肢体接触的语言,或不留下痕迹的动作,即不会造成肉体伤害的环境设置,所以举证难、取证难是其最大特征。但是性骚扰行为一旦实施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都是客观存在。如果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对受害人是极其不利的。所以,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离证据的远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坚持受害人举证的同时,也应该规定加害人负有举证义务,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

  因为暴露而骚扰是谬论

  李银河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性骚扰的概念应当说是西方女权主义运动里面提出来的,中国过去《刑法》里面有一个跟它有点接近的叫做猥亵妇女罪。我的同事做过调查,他的调查结果就是,大概有80%多被访问的人说她们受过类似的骚扰,包括接听流氓电话,在公车上被人家摸,很严重。

  一些实施了性骚扰的人,总是在说女性“之所以受侵害是因为自己穿得太暴露”。其实这种说法完全是社会强加的一种标准。她穿得再暴露也不应当强加给她不愿意的性行为,不能为骚扰提供理由。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法律立法经验的积累应该是逐步去实现的,在现阶段把针对于女性的职场性骚扰补充修改到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来比较具有现实意义。

  性骚扰这个问题现在才刚刚进入中国人的视线,是维护妇女权益新的问题,同时这不光是妇女的权益,也是维护弱势群体,不管男士女士,有侵犯就有反抗,有压迫就有反抗。如果有些人利用手里的权利,利用他们的优势地位,利用别人的弱点,肆意去侵犯别人,我觉得有正义感的人都应该帮助弱者,这个问题的提出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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