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某专业医疗机构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义江未见精神病,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我望着他,真不知道用什么话来安慰他,做为具有同一种感情却以不同方式表达给不同对象的人,他的感情竟是这样深刻而生动,就像他扭曲的仇恨一样。
他在女性与男性之间选择了男性
带着一些疑问,笔者采访了主审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贾连春,他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对此案作了分析,他认为被杀的5人中都有明显的受虐倾向。比如发生关系时,要求对方捆绑自己。这使得李义江容易采取极端的行动,也不至于遭到反抗。几个被害人无论是身高、身体强壮程度都高于李义江,如果不是因为被捆绑,李义江不会轻易得逞。
贾连春认为,年仅23岁的李义江之所以会有这些行为,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个人对于性别的认同,最早是从家庭开始的。李义江的家庭环境使得他的性格存在一定的缺陷,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又酗酒,李义江丝毫感受不到家庭给予的温暖和情感上的支持。少年时期被男人“欺负”的经历,让李义江对男性产生仇恨的同时又感到某种快慰。这时候的李义江没有一个好的家庭教养指导,长大后缺乏情感支持,这些原因都造成他在与人交往中产生扭曲的想法。
考入大学以后,他很难和异性交往,自然就从同性那寻求支持。在成长过程中,李义江要承受多重压力。首先,由于他有同性恋倾向,不被主流社会所承认,他要承受社会上异样眼光等等压力;其次,家庭给他的压力也迫使他不得不到社会上打工。第三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是李义江认识了唐剑箫并被“包养”,以致最终辍学。李义江渴望男人的强大和尊严,但又不得不依附于男人,这些压力让他在以后的犯罪过程中得到了宣泄,他杀人时都有虐待的情况,可能就是为了泄愤,甚至是对家人对社会的一种报复。
毕竟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每个人的内心世界,同性恋者有属于他们自己独特的内心感觉与感情触觉,如果这感情是纯洁的,为他们双方可相互寄托与信赖的,我们没有必要以性别来判断是非。如果同性恋行为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我们就没有禁止它的理由。支持宽容对待同性恋,是因为同性恋者与其他人一样,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和尊严。但由于同性恋问题导致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恶性案件越来越多,同性恋犯罪对国家的法律、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个人的生活观念都提出了挑战。越来越严谨和完善的中国法律,应该正视这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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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惊天大案纪实:死囚档案》一书,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白晖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