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她很快与别墅主人谈好租金,每月租金48000元,每季度交付一次。签约后,刘春洋和她的队伍开始进住。
七号别墅坐落在整个别墅区里面,门口有保安人员站岗,在别墅区里生活、工作的人员均要办理出入证,外人来要进行登记,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秘密的地方。为了加强对别墅的管理,刘春洋还真动了一番脑筋。她怕这么多小姐每天进进出出,让人产生怀疑,就只给自
己和另一个司机办理了两个出入证,小姐每天上下班都由内部租赁的一辆白色面包车接送。凡来别墅的小姐均要交纳5000元抵押金,钱从小姐小费中扣除,走时再退给小姐。客人来别墅也要事先打电话报出车号,然后在指定地点等候,刘春洋派车去接。
在开业前一周,刘春洋就已经约好了几个卖淫小姐来“上班”,又叫来以前在某娱乐城当服务员的范培祥、范少峰来当服务员和后勤经理。
刚开业的时候,来的客人太少,刘春洋一方面绞尽脑汁寻找过去的朋友、熟人,联系客源;另一方面发动小姐联络客人,因为来别墅的小姐原来大都在别处的歌厅、桑拿坐台,许多人都有自己的熟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刘春洋又找来了张芳菁当领班,张芳菁又带来了几个卖淫小姐。这些办法还真管用,别墅真的红火起来。特别是张芳菁来了以后,不仅负责管账、安排小姐服务,给她帮了大忙,而且还带来了许多客人。据不完全统计,自别墅开张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最多的一天来此消费的客人竟达到了50多人,有时客人来到这里排不上队。
队伍在一天天扩大,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在这之后,经刘春洋同意,又有一些卖淫小姐和刘春洋的妹妹刘春萍投奔七号别墅加入卖淫行列。不久,刘春洋的表弟冯军被刘春洋也留在别墅内做服务员。此外,经严格的面试,刘春洋还招募了一些长相姣好的女青年进入别墅做卖淫小姐。
如果刘春洋不走这条路
刘春洋的确很有管理才能,她有一整套管理规定,比如:每个到七号院别墅来卖淫的小姐,要先交5000元人民币的押金、10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300元饭费。嫖客每嫖娼1次,收费1100元,事后刘春洋返还给小姐550元。小姐不可以直接向客人要钱,不可以和嫖客吵架,要让嫖客满意;小姐也不能要客人的联系方式。
一般而言,“七号别墅”每天晚上8点前后是高档车进入最多的时候,11点以后,高档车陆续离去,12点左右,“模特们”坐上班车回各自住处,女主人刘春洋最后检查完毕后通常自己驾车离开。她们从不在别墅内过夜,刘春洋在朝阳区花家地另外租了一套简单的两居室,和在别墅当服务生的表弟冯军住在一起。当时北辰花园租售出去的别墅并不多,住户比较少,灯火寥落,所以七号别墅显得格外招摇。
事实上,根据法院事后调查,刘春洋没有任何惊人的背景,她敢于冒这么大风险完全是凭着自信和大胆,用主审这一案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天民的话来说,就是:“如果她不走上这歪路,恐怕会是一位杰出的女职业经理人。”
在查抄了七号别墅之后,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们在七号别墅蹲守了将近两周,由一位女警负责接电话,当对方问到是否营业时,她告诉他们一切如故欢迎光临。别墅保安也面不改色地放行,惟一不同的是从那天起,刘春洋和张芳菁再也没有出门迎客,但是,多数来客忽略了这个细节。到警方收队为止,共逮捕了约56位客人。
“七号别墅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没有任何掩护手段。”李天民介绍说:“不像一般歌厅、发廊或洗浴中心等有别的服务业做幌子,它纯属于一个性服务场所,用旧社会的话来说是个‘窑子',就是个妓院。”无独有偶,当时见诸报端关于七号别墅的简短消息中也曾重新启用过“妓院”这个被历史注销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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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惊天大案纪实:死囚档案》一书,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白晖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