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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详讯:小燕子赵薇--睁着眼睛说瞎话?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20日 14:24 解放日报

  9月2日,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电影学院合同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参加电视剧 《财神到》的拍摄而引发这场官司的当红演员赵薇出庭作证,她的证词虽然成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原被告双 方对赵薇的证言却均表示异议。

  这宗引起娱乐圈圈里圈外广泛关注的名人官司,自此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合同纠纷案的原、被告和“第三人”赵薇, 谁的话更接近事实本身?谁的话不可信?看来除了官司之外,这还关涉当事人为人处世的诚信及名誉问题。

  赵薇:我事先并不知道合同之事

  法庭审理被安排在海淀人民法院能容纳300人的“大法庭”里进行,闻讯赶来的京城各媒体记者及观众把旁听席挤 得满满登登,10时许,当合议庭宣布证人赵薇出庭作证时,人们顿时全站了起来,只见白色帽衫黑裤子一副休闲打扮的赵薇 沉着脸进法庭,几位法警在她身后护送,这情景仿佛是她拍片的某个场景,不同的是这一回她“演”自己。

  在向法庭宣誓作出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保证后,赵薇陈述道:“3月下旬,学校让我主演《财神到》一戏,我当时就 拒绝了。但校方称已经签约了,坚持让拍,如不拍....我想我快毕业了....,之后,我要求先看一下剧本。4月3日 ,又到学校,学院的有关领导和我从9点一直谈判到中午,最后让别人带我去外面吃饭,并说,‘好好对我说说,’当时有一 名记者也在场。之后,这位老师对我说拍这戏没错。下午2:00多把我送回,让我去试头套,我说不去,并推托说先看一下 剧本,剧组人员说剧本还没出来。没办法我就坐了张国立老师的车去试头套,并提出不要让我演那么多。

  “台湾回来后就打了电话给学院,说我不想去拍戏(《财神到》)....我认为我毕竟是大学生,懂得合同的约束 ,如果没有合同,我的责任就小一点....”

  随后在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时,赵薇的声音有些发颤,她那双著名的大眼睛里泪光闪烁,继金鹰奖颁奖时泪汪汪,法 庭上她再次泪盈。就在这时,原、被告律师当庭质询。

  原告律师问了试头套的具体时间,被告律师问她何时知道合同及她拒演《财神到》的情况,赵薇回答试头套看到报纸 上说是4月3日”。同时她回答说,“知道合同的时间是4月3日和张国立老师吃饭时。”又说她两次拒绝主演《财神到》, 返校的原因为“他们让我到学校接受处分。”

  “亚环”:邀请赵薇出演的前后经过

  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财神到》摄制组称,1999年2月28日,《财神到》剧组监制张国立与台湾演员陈 志朋通电话,陈志朋将电话给了赵薇,二人在电话中商谈关于请她出演《财神到》宝妹一角,赵表示到北京见面再谈。此次谈 话得知她在《还珠格格》续集之后没有新的戏约。之后张与赵之间又通过两次电话,继续商谈合作问题。

  3月,张国立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联系(当时表演系老师在场的有齐土龙、陈氵邑、陶福庆),得到的明确答复也 是赵没有新的戏约,如赵本人没意见,学院即可与《财神到》剧组签订合同。同月,赵薇回京后,学院通知张国立和剧组,赵 薇本人已同意参加《财神到》剧出演“宝妹”一角,可以来签合同。3月17日剧组与电影学院签订了“外借人员劳务合同” ,并同时交纳了15000元合同费。剧组要求学院为剧组与赵取得联系,以便安排赵入组事宜。

  3月18日,表演系老师陶福庆打电话通知张国立,赵本人现正在办公室等候,请你过来。张到学院时,系主任齐士 龙教授正与赵谈话。张等了一会儿,因已经近中午,齐主任说你们先谈你们的事,下午我们继续谈。张对齐说,我可不可以带 她出去先吃饭,齐主任同意后,张与赵同车先到了北影,在征得赵同意的情况下,剧组工作人员为赵量了头套、服装尺寸。当 时《北京晨报》记者在场。离开北影后,应赵要求先去友谊宾馆办事后一同去亚运村一家南韩烧烤店吃午饭。饭后去电影学院 途中,赵问及片酬之事,张国立代表亚环公司提出片酬为每集1万元人民币。赵听后说“我现在挣钱很容易,一万元太低了” 。张国立问“你要多少?”赵说,你告诉他们,一集2万元。因为赵所要片酬价格与公司实际预算高出太多,张国立本人无法 单独决定,故当时与赵薇的片酬合同无法签订。之后,张如实向亚环公司报告与赵薇谈片酬之事,公司同意了赵薇的要求,即 每集付赵薇2万元,总片酬达到50万元以上。

  在张国立代表剧组正式通知赵薇同意其片酬要求后,赵说很快会来签片酬合同,但两次约定见面赵薇均未到。3月2 8日,台湾人李静平来剧组为赵薇取剧本,此人受雇于赵薇签约的台湾某公司。李在北影厂10号化妆室与张国立见面说,赵 薇现在压力很大,公司已经安排很多工作,她必须去做。能否让赵只上《财神到》一个单元,张国立对她说,亚环公司已经与 赵所在的学院签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是不可以悔约的。李又提出在拍戏时能否给安排一个时间配合赵个人音带专辑的 发行,给3天左右的时间拍MTV宣传带。张说可以考虑。之后李代表赵薇取走了3集剧本,并再三表示谢意后离去。

  此后好一段时间,剧组再与赵薇联络,均联系不上。

  4月6日,在赵薇赴台宣传的前两天晚上,剧组主创人员在北京兆龙饭店咖啡厅谈新单元剧本时,张国立接到赵薇电 话,请张帮助给学校做工作,让她去台湾参加《还珠格格》续集播出的宣传活动。张国立为此专门与电影学院表演系齐主任通 了话,为其说情。张国立通话完毕,又给赵薇打电话,让她认真承认错误,不要与老师和学院顶着干。最后张对赵薇讲,“你 可别需要我帮忙时就打电话,不需要时就关机。”赵当即表示,赴台前,即4月7日一定与剧组签署片酬合同,而赵薇赴台前 并未与剧组进行任何联系。

  赵薇在台期间,在接受台湾记者最后一次采访中,也明确表示回北京后要到《财神到》剧组报到。4月21日,赵离 开台湾后没有回内地,而是去了香港拍摄MTV,台湾制作人杜又陵打电话给张国立,提出能否将赵的档期让出10天给杜拍 电影《缘---妙不可言》。张国立当即表示,赵应当首先到剧组报到,至于10天的档期可以考虑安排。杜声明,赵薇本人 及其台湾的经纪人早在去年6月就与杜签订了两部电影和一部电视剧合同,并已接受了50万元的定金,如赵薇不能履约也会 有很多麻烦。张国立将此情况通知亚环公司,公司此时感到赵薇的问题很麻烦,当即决定将赵的戏份减弱,以便安排出10天 的时间使赵薇参加杜又陵影片的拍摄。

  4月23日,赵薇从台湾赴香港后回到内地,剧组与电影学院联系多次,答复均是赵薇一定到组,由于剧组无法与赵 薇本人直接联系,剧组一直在等赵薇前来剧组报到。

  4月27日,学院通知剧组,赵薇的父母到校,表示赵不愿意出演《财》剧,这是剧组第一次接到赵薇不愿意上《财 神到》剧的通知,但学院又告知,已经做通她父母的工作,说明赵薇到组。此后,剧组两次接到学院老师的通知,说又和赵薇 谈定,要我们到学院和赵薇办理入组报到手续,但两次均是剧组人员与表演系老师一起久等,赵薇均未到。

  5月4日,剧组获悉赵薇已赴上海拍摄电影《缘---妙不可言》,剧组正式发函给电影学院,未见学院答复。

  5月6日,剧组正式决定不再等赵薇,另选演员。从2月8日张国立代表公司打电话给赵薇请其出演《财神到》“宝 妹”一角到5月6日,剧组从未接到赵薇本人或她的台湾经纪人公司明确表示她不愿出演《财神到》剧的正式通知。

  “北电”:赵薇不可能事先不知道签约之事

  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副主任陈邑对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王静、张峥律师谈到:今年3月初,张国立和马宝华来表演 系谈要借赵薇拍《财神到》,系主任齐老师说赵薇现在没戏,表示可以借。学校可以安排学生实习,一般我们都征求学生们的 意见。对赵薇谈及拍《财》剧时,她没有什么不同意见,谈的时候我在场,赵薇表示想拍一部电影,齐老师跟她说,“你现在 不是没有电影可拍吗?等有电影时再说,把这个剧拍了吧。”当时气氛挺好的,她表示同意。谈话中我出去了一趟,回来时在 楼道碰到赵薇,我说“你就接下来拍吧,”她说“知道,知道”。我进办公室后,齐老师告诉我说赵薇同意了,等张国立过来 签合同。

  北京电影学院表演党支部书记陶福庆说,学院学生在实习期外借拍片的常规做法是:系里同意,经班主任同意,合同 是系里的文本,一式两份,到财务处交劳务费,到教务处盖章,再到院办盖院章。组织对组织就是这一份劳务合同,摄制组与 个人还有合同,那个合同规定个人的酬金等,那是摄制组与学生个人的行为。签协议时赵薇知道,签合同前她流露过不愿拍此 片的情绪,她表示想拍个电影,但并没表示不愿拍这个片子(《财神到》)。签合同前,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合同签订后, 我们又做了大量工作。我在飞机上要求她27日回学校汇报赴台情况,然后到《财神到》剧组拍戏。5月4日,我们要求赵薇 回到学校,她妈和她一起回来的,我们让她写了检查,说服她到《财神到》剧组,但5月4日以后又联系不上了。

  判决:双方律师均表示不是理想结果

  作证完毕,合议庭宣布休庭后进行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为:一、电影学院违约事实成立,返还签约时向亚环公司支付 的1.5万元费用;

  二、驳回“亚环公司”要求电影学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13.345万元。电影学院的律师事后表示,赵薇 的证词与事实有大的出入,我们有证据说明赵薇事前知道签约一事,不知赵薇为何进行否认。该律师表示:违约是赵薇个人的 行为,与校方无关。

  对法庭的判决,亚环公司向记者表明了态度:法院认定我公司与电影学院之间订立的《外借人员劳务合同》合法有效 ,判决“电影学院”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对“亚环公司”构成违约,是正确和公正的。我公司之所以诉诸法律,是希望此案能提 起影视界对所签合同的具有的法律效力的重视。关于法院驳回我公司经济索赔一项,我公司认为这一判决前后矛盾,有失公正 。判决书明确显示:亚环公司提出的1133450元经济损失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判决结果却未判电影学院承担任 何“赔偿”数额,只是“返还”15000元劳务费。判决结果已经认定电影学院对亚环公司构成违约,而违约方电影学院在 此次判决中却未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同时,法律规定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判定由胜诉方亚环公司承担1/3,败诉方 电影学院承担2/3,亚环公司,对“共同承担”的判决结果前后矛盾表示不能理解。

  亚环公司还强调说,赵薇的证词与事实不符。赵薇的行为不仅令两个制作单位发生合约纠纷,将自己的学校推上被告 席,在证人席上她的证词明确表示“合同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与事实不符,与电影学院诸位教师的证词也完全不 符,将责任完全推给校方。事实上,赵薇从未对《财神到》制作方说过她不出演该剧。

  亚环公司的律师认为:判决书有前后矛盾之处,这一判决我公司在道义上嬴了,电影学院在经济上嬴了,又把赵薇的 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法院未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决,却按照赵薇的证词来认定,是不可思议的荒谬判决。鉴于上述种 种理由,亚环公司将会继续“讨个说法”。(摘自1999年9月16日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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