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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8日 10:04 成都商报 11月5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怡青诉《南方都市报》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1、该报所属主管单位停 止对李的名誉侵权,并于判决生效起3日内在《南方都市报》上登出致歉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李怡青名誉损失费1000 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3、驳回原告要求该报二记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扬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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