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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违约案”的三点思考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8日 13:22 广州日报

  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电影学院违约案于9月2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电影学院违反合同条约,在 10日内返回原告1.5万元合同劳务费。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10余万元的请求,诉讼受理费双方各自承担 。有关人员评论说,这起官司可以说是打了个平手。原告一分钱没有得着、虽胜犹败;被告不道歉不赔款,虽败犹胜。但这起 官司却给人们留下了若干值得深思的问题。

  校方是否有权替学生签订合同?

  校方是否有权替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即“亚环”和电影学院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国家正规高等艺术院 校,安排学生进行一定时间的实习是正常的。但事实是,教育部从未规定在校生有为在读学校谋取经济收益的义务。

  赵薇是否真有违约行为?

  北京电影学院与亚环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实际履约人赵薇并未在合约上签字,因而出现了签约人和实际履约人都不 承认违约的情况。根据国际惯例,在这种情况下,签约人必须在与实际履约人签署履约合同的情况下,才有资格与另一方签署 由实际履约人执行的合约。并且,还必须将签约人与实际履约人签署的合同作为副本交给另一方作为证据保存。但从这起官司 来看,电影学院并没有与赵薇签署履约合同,更没有任何能证明赵薇确实能履约的证据,亚环公司也没有坚持要求校方提供赵 薇确能履约的法律性材料。因而,这种劳务合约的本身就是不完善和不科学的。

  经济赔偿至今缺乏可执行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赔偿依据或具体办法、金额,都应写进双方签署的有效合同之中。但显然亚环公司在与电影学院签署 合约时,并没有这一条文,这也是后来亚环公司提出索赔一百余万元的证据不能被认可的主要原因。但从道义上看,亚环公司 确实因赵薇没有履约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却不能讨到“说法”,金额巨大的赔偿请求更是被法院全数驳回。赵薇很侥 幸地没有给已经对她十分恼怒的母校增加经济上的损失,算是“走运”。 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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