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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学生状告文化公司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7日 10:47 江南晚报

  本报北京电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中学生与文化公司因包装歌手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刘瑶是京南大兴县一所中学的女高中生,现年17岁。据刘瑶的爸爸介绍,去年7月,经朋友联系介绍,北 京天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两名职员来到刘家,商议为刘瑶做培训、包装歌手一事。天碟公司当时自称其实力雄厚,能把刘瑶 培养成影视歌全面发展的歌星。

  双方当即签订了两年期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培训刘瑶。天碟公司出资70%,约35万元;刘瑶家里出资 30%,约10万元。刘家先期付款5万元之后,等了好长时间,也不见天碟公司对刘瑶好好进行过培训。所谓的教官竟是从 舞蹈学院临时找来的年轻学生。

  刘瑶及其父母认为:天碟公司不具备培训和包装歌手的能力,对刘瑶从未进行过包装,从未出过一盘带子,反而 把刘家先期支付的5万元也给挥霍了。刘瑶父母在诉状中要求终止双方之间的合约,对方将5万元预收款全额退还。

  天碟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因刘瑶尚未达到成为歌星的基本素质,公司尚未对她进行包装,需先对其进行1年的培 训。公司一直在履行“培训计划”,而原告却执意要解除合约,违反合同法。因为公司没有违约,即使必须解除合约,公司所 收的5万元不应该全额退还。当初,双方曾经达成过退还4万元的书面材料。

  原告表示:对天碟公司的“培训计划”毫不知情。在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刘家突然提出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 请求。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难以下结论,法庭只好宣布暂时休庭,改日再审。(陈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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