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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女性“三期”需要平等的劳动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18: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导读:妇女的月经期、妊娠期和哺乳期简称为女性的“三期”。一位专家说,“实际上,女性就业难的根本原因是‘三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删除了草案中对怀孕女职工“三期”的保护性规定。此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有对妇女“三期”的保护性规定,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以种种方法规避法律。怀孕女职工受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她们的维权也陷入困境。

  专家表示,女性生育承担的是社会责任,立法应当公平分配各方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企业。

  4个月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这一规定被删除。“这一规定,没什么意义。”在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看来,这一规定的删除是可以理解的。她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时间满10年就可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草案中这么规定,看起来保护性可能更强,但对妇女反而不利。“过分强调保护可能会吓坏雇主,会迫使用人单位提前设定防范措施,影响妇女就业稳定性。”

  叶静漪认为,删除该规定并不会影响对妇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一个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时间不短,那时候企业留下她是很自然的事情。而且,工作10年再生孩子的已是高龄产妇。我希望企业能从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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