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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谁来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18: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艰难维权:企业多狡猾利用调岗降薪逼怀孕女员工辞职

  张帅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会直接在妇女孕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以保护和照顾女职工为由,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弱势一方的怀孕女职工往往很难举证,导致这类案件诉讼起来难度很大。”

  然而,女职工即便是赢了官司,她们的权益依然难以得到保护。“很多女性维权路走得很艰辛,好不容易胜诉了,单位软硬兼施,在各方面威胁利诱下,女工最终妥协、离职。”张帅分析,双方协商的结果就是进行补偿,而补偿却不足以弥补女工的实际损失。

  刘静是一个赢了官司却丢掉工作的女职员。当她发现自己怀孕时,丈夫的腿不幸摔断,并且她还有先兆流产的迹象,似乎所有事情都赶在了一起。就在此时,公司派她出差,她还没有想好到底要不要这个孩子,于是她向公司请了病假,但并没有向公司说明她怀孕了,公司领导批准了她的病假。

  考虑了一段时间以后,刘静决定要这个孩子,她告诉公司自己已经怀孕,而此时还有半个月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

  然而公司不仅没有续延合同,反而将刘静辞退,理由是:刘静拒绝出差,导致投标不中,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刘静回忆,那次出差是要去投标,她只是标书的制作者之一,不是决策者也不是领导者。领导本想安排她参与,但她请了病假。而公司得知她怀孕的消息之前,恰恰投标失败。

  刘静保留了领导批准她请假及相关证据。但仲裁时还是输了官司。

  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补发刘静的工资。这个结果对刘静来说是胜利了,但她生完小孩后就离开了公司。“已经和公司闹僵了,再继续呆下去也没意思了。”

  对于女职工维权难的现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律师表示,很多案子中,判给女职工的赔偿难以弥补她们的损失,但她们也就不再计较了,因为“她们要怀孕、生孩子、照顾孩子,还要再重新找工作,在众多衡量标准下,就不跟公司争了”。

  还有很多因怀孕被解聘的女职工并未诉诸法律,她们考虑到“金钱的成本,时间的成本,怀孕过程身体状况,如果因官司生气对胎儿有影响”。

  此外,李莹认为女职工的维权难也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有关,“需要法官、仲裁员有性别意识,才会用更宽的视野去看待问题。像刘静这个案子,证据很充分,仲裁员和法官的视角不一样,案件的结果也完全不一样。”

  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频繁遭遇侵权,叶静漪教授分析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她认为,女性生育不仅是她自己及其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女性生儿育女延续后代,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必然使命。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社会责任感,就会想办法规避随之而来用人成本的增加。

  叶静漪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是想怎么去钻法律的空子,应该有长远的眼光,而不是只做“一锤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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