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满遭台湾地区税务局连追带罚所得税8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编者注:约折合人民币171万),诉愿失败后起行政诉讼,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昨首开庭,台湾地区税务局坚持林志玲从模特经纪公司领取薪资应缴所得税,但林志玲委任律师主张,这些钱属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必要成本再计税,法官谕令下月15日就同笔收入的属性,安排双方言词辩论。
根据台湾地区税务局调查,林志玲在2003到2005年间,共漏报1700多万元薪资所得,去年要林补税并罚缓共819万多元,林志玲去年7月亲自到财政部提起诉愿抗税,昨开庭时,她未出现,只委托2名律师和1名会计师应讯。
林的律师强调,林志玲和模特公司凯渥签订的经纪约表明由凯渥代为接洽演出活动,而凯渥从代收的演出等报酬中,扣除必要成本和经纪费后,再将净额交给林志玲,显示林不但没有享受到凯渥的员工福利,还要自负健保费,林志玲领取款项,应是可扣除最多百分之45必要支出的个人执行业务所得,而非单从凯渥领取的薪资报酬。但台湾地区税务局人员认定,林从凯渥领到的钱是一般劳务薪资,而非执行业务所得,仍坚持对林追税并且开罚。
林志玲经纪人范清美表示,林志玲昨不在台湾,对于税务和诉讼状况交给律师和会计师处理,会在法律上继续争取合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