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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静雯为夺女再开战 孙志浩财产家暴成关键(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08:13  中国新闻网

  导语:贾静雯争女失利,台北地院日前裁定其前夫孙志浩担任主要监护权,女儿将梧桐妹被带往美国,回想前年12月女儿被孙志浩带到美国藏匿1年多,她有大半年见不到女儿,她昨日哽咽地说:“我祷告不要再次经历这样的噩梦,我会承受不住…”

贾静雯和女儿梧桐妹
贾静雯和女儿梧桐妹
曾经幸福的一家
曾经幸福的一家

  据台湾“中国时报”消息,贾静雯在接到法院裁定后,每天以泪洗面,昨天她与律师黄珊珊讨论下一步;律师表示最快今天,最晚下周一向法院提出抗告,并申请裁定暂时监护权延长假处分。律师黄珊珊昨日代表贾静雯发声明反击,她认为孙志浩把小孩隐匿1年多不让妈妈看,怒斥对方“他是善意父母吗?”

  于此同时,男方律师张乃良及法官都认定贾静雯想要独霸女儿,孙家采开放态度,所以获判是主要照顾者,黄珊珊说,其实两边都要求“单独监护”,贾静雯也可以说如果孙来台湾随时让他探视,但法官却只听孙讲的漂亮话,以前所作所为完全一笔勾销。

  黄珊珊还说,孙家所提的房子及教育计划都只是口头,法院没做任何调查,也忘了对方请求分配财产权时曾说“贾静雯婚后赚的钱要分他至少4600万,但只请求2600万,他只有存款10万美金及上海房子二分之一持份及每月薪资3.5万人民币,也没美国不动产”,两边经济状况没有详尽调查,就直接认定谁的条件比较好,而贾静雯提出小孩已就读幼稚园,且可直升到高中的资料竟没用,关于家暴资料法官也视而不见。

  声明稿

  针对“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裁定内容及今日法官回应苹果日报访问之内容,远一国际法律事务所回应如下(详细内容如后附之附件):

  一、2年前被强迫带往美国藏匿的小孩,美国法官的说法是“他错误的因素,我认为严重到一个地步是视为掳人勒赎的人质。”,今年4月刚从美国回来(在美国住了1年多),6月才满5岁,而且回来的两个月都在上课,问她喜欢美国还是台湾?她当着法官及爷爷奶奶与爸爸的面前要怎样回答?

  二、法官说:“若继续调查谁不适任会追究不完”。但是依“民法”第1005-1条明文规定:“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参考社工人员之访视报告,尤应注意左列事项:(一)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每一项都需要调查两造适不适任监护,小孩的性别、父母的品行,对小孩最佳利益不重要吗?

  法官对于对方把小孩强行带走藏匿的行为以及剥夺做母亲的权利竟只有一句“若继续调查谁不适任会追究不完”,那“民法”规定要审酌父母人格品行的规定可以废掉了!

  三、另外法院裁定的理由竟然是加拿大离婚法“最大接触原则”及“善意父母原则”,因为我方同意探视的时间限制较多,对方承诺“任何时间”都让妈妈到美国探视,符合最大接触原则等等。台湾何时开始适用加拿大法律?“民法第1055条之1”到哪里去了?

  从爸爸把小孩带到美国隐匿1年多不让妈妈看小孩到现在打了近两年的官司,所有对方不友善的证据都已经提交法院,他是善意父母吗?法官如果认为女儿由爸爸照顾会比较好,引用外国立法例,应该也知道“同性别亲权优先原则”对小孩才是最大利益。

  四、法官说贾静雯要独霸女儿只给对方一、两天的时间探视,孙家採取开放态度,所以判爸爸为主要照顾者。但是,两造书状都是要求单独监护,对方给的时间是要我们去美国,他可以随时让我们探视,这不是废话吗?大家都明知道她不可能长居美国!我们也可以说你在台湾我们也随时让你探视的话,那也是废话!你提供一个房间就是友善?你如果这样友善,你当年会把孩子偷偷带走不让我看小孩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吗?法官只听法庭上的当事人的漂亮话,以前的所作所为都可以视而不见,甚至可以一笔勾销吗?

  五、父母的经济状况及未来计划,只要在法庭说就好,法官所指的小孩最大利益还是只有金钱,父母的人格及教养都可以不考虑:

  对方提出美国的房子及教育计划都是口头,法院竟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及相关证据佐证,而反观对方的反诉请求分配财产时清楚的说,贾静雯婚后赚的钱要分他至少4600万元但只请求2600万,而他只有存款10万美金及上海房子的1/2持份及每月薪资3.5万人民币,也没有美国的不动产,两造经济状况完全没有详尽调查,就可以认定较优,我方提出小孩已经就读学校(直升到高中)的所有资料也没有用,这是怎样的逻辑?访视都在台北进行,法官竟然可以穿越太平洋隔空了解对方在美国的环境比较有利于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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