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由于自己的照片被网站用于广告宣传,演员张馨予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张馨予的肖像权、名誉权,判决其赔偿张馨予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3000元。 张馨予向法院起诉称,2010年7月,她得知“太平洋女性网”首页下“局部整形”的页面以及“健康美体”上刊登的“2妙招让肉只长胸上”一文,擅自使用了她的照片。
张馨予表示,作为一位公众人物,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照片,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将她的照片用于塑形美体的栏目项下,并配有丰胸等宣传,极易让浏览网页的网民误认为她系文章中的当事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张馨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相关开支。
被告太平洋互联网公司却认为,其公司网页所刊登的文章仅在向普通网友普及常识,倡导健康饮食和健康生活方式,没有营利目的。网页所刊登的文章是一篇饮食及健康生活方式类文章,其文章主体是具体的方法方式,不会造成原告所担心的误解。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平洋互联网公司不能证明该网站上登载使用张馨予照片有合法根据,因此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但法院认为,因涉案图片仅用于健康美体、局部塑形等栏目中标题窗口的装饰,且具体内容是关于饮食理疗方法和健身生活方式的介绍,与用于丰胸广告、美容整形等涉及隐私领域存在一定区别,对原告的名誉不会造成太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