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发声明否认《战狼2》侵权 上映不受影响

2017年05月24日 14:20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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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的投资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发布声明,就《战狼2》的著作权权属纠纷事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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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战狼》投资方发声明否认《战狼2》侵权 上映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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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状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电影《战狼2》侵权一事颇受关注,24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获悉,《战狼》的投资方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分别发布声明,就电影《战狼2》的著作权权属纠纷事件予以澄清。

  青山亿水今日在声明中称,《战狼》是由登峰国际、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和原春秋时代三方发起拍摄而成,三方曾在协议中约定,电影《战狼》这一名称的全部权利归登峰国际独享,而武汉传奇人实为自己后引入的二级投资人,仅享有《战狼》的署名权和投资收益权,无权干预《战狼》后续影片的拍摄及“战狼”片名的使用,《战狼2》与该公司没有关系。

  登峰国际也在声明中表示,在拍摄、制作《战狼》的过程中,从未与武汉传奇人签署过任何协议文件,根据合作各方相关约定,登峰国际独享《战狼》这一电影名称的全部权利,同时也是《战狼2》的唯一版权方,诉讼方武汉传奇人因与原春秋时代基于该片的合作,而被授予过《战狼》的署名权,《战狼》版权方从未向该公司授予或转让过版权,《战狼2》的上映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目前此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事件回顾>

  日前,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电影《战狼2》在全国电影院线放映、停止在电视台播出、停止在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被告禁止在电影名称中使用“战狼”两个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2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武汉传奇人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及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四方共同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其中原告出资300万,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及版权财产权利20%的份额。被告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原告授予改编权、未取得原告授予“战狼”两个字作为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并以被告自己的名义向广电总局申请了片名为《战狼2》的电影拍摄备案,并引入其他投资制作方参与电影《战狼2》的投资制作。

  武汉传奇人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享有之改编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战狼”两个字作为改编作品的商品名称,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权,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市场空间及获利机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孔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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