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刚
本辞典为可以考据到的首次将“外遇”与“婚前”结合使用的文字出处。我们这样定义婚前外遇:虽然未婚,却已有深厚爱情和婚姻承诺的人,与其深厚爱情和婚姻承诺之外的人发生恋情或性行为。
在二十世纪末的中国社会,外遇者虽已不再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仍远非人人可以平常视之的私人行为。因此,“婚前外遇”将外遇行为延伸到结婚之前,便也将可能加之于婚后外遇者的种种责难加于未婚者身上,使未走入婚姻的人便承受传统贞洁观念的束缚。这个词汇的出现,貌似干涉了婚前自由选择的权利,有理由使其发明者受到指控。
但是,本辞典编写者出于两种考虑使用这一词汇,而每一种考虑都是基于对人 的真正尊重。
首先,将是否有一纸婚姻证书作为评判是否为外遇的界限,即意味着:两人的相护拥有是以登记结婚这一形式确认的,而不是基于深刻的恋情确认的。于是,即使在没有爱情的婚姻中,与第三者发生感情或性,也是背叛。而对自己深爱的恋人有所背叛,也不能算作外遇。婚前外遇一词的使用试图确认爱情对双方的意义,而排斥一纸婚书的权威。
其次,已与恋人有深厚感情和婚姻承诺的人,在与第三者出现恋情或性行为,其体验的心态与已婚外遇者心态极为接近。这也是将其归入“外遇”的一个理由。
婚前选择的自由不容置疑,正如已婚者仍拥有选择的自由一样。婚前外遇与婚后外遇相比,唯一应该有的区别也许仅仅是:后者终将难免自觉背负更多的责任。
如果我们承认一对恋人应该看重的是双方的感情,而不应该是结婚证书,那我们在判断一种情感或行为是否属于外遇时,便不应该考虑当事人是否结婚,而只应该看她或他的情感是否已有归宿。
如果婚前与恋人之外的人发生情感或性不应该受到指责,婚后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情感和性便也应该同等待之。如果前者该受到指责,那么后者也是一样。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情感,而不是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