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张早婚与妻妾制
潘光旦承认如果欲求得不到缓解和满足,便会引起一系列负面影响。但是,他与其对“性道德”的重视相一致,他反对未婚同居,而提供的解决建议是“早婚”;对于男人的“
多性伴侣倾向”,他提供的解决办法是“一妻多妾”。
潘光旦写道:“古者男女达春情发动期即成婚;所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之说,虽迹近黄金时代,非不事实也。……欧美社会向亦通行早婚,至十七世纪,此风犹盛。至十八世纪,则迟婚之端渐开;今则已成一种社会潮流。……我国社会中迟婚之倾向,则近年来始引人注目。……一种潮流有一种潮流的原委,故论势有不能不发生者;然一种潮流对于社会种族前途亦不无利害关系之可言,故论势不得不然者,论理之宜否,或为别一问题。迟婚之潮流,以我辈观之,实弊多利少,自生理之个别言之,婚姻之年龄自宜随人而有迟早,但就一般之利害言之,则当以早婚为宜。”
“婚姻为一事,而性欲之要求又为一事;故婚礼之举行可以展缓,而性欲之活动未必展缓。我国古代重男女婚姻及时,否则淫乱之风必炽;濮上桑间,皆诗人刺淫之作也。近代迟婚之国家,女子卖淫之业,必较发达;设卖淫为舆论所不容许,或为法律所绝对禁止,则其他假托男女结合方式必多,而社会之性道德必趋沦落。……西方有所谓‘常律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者,我国社会称之曰‘姘识’,而不与以法律之保障……”
潘光旦还在多处提到美国法官林赛鼓励的试婚,对此,潘光旦明确表态:“不能接受。”“所以大家不结婚则已,如果结婚,必须要经过正式的手续和条件,才能成立。”对于学生,潘主张:“假如不能提早毕业,寻末,在求学期间,也无妨结婚。”
另一方面,潘光旦还在多处论及男性均喜“多恋”:“多恋的倾向,是‘发乎情’,是‘民之性’,单恋的原则和归宿是‘止乎礼义’,是‘先王之泽’,先王之泽就是传统的文教的影响。教男女于婚姻之外,对其他异性的人丝毫不发生与不表示爱慕的心思,是不可能的……”
潘光旦认为,一夫一妻会引起“淫辟”:“这叫我们联想到《礼·经解》上的几句话:‘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不过这里所谓婚姻之礼是兼两个条件而言的,一是附加的妾制,二是相当的早婚,否则,像兴氏所评论的西洋的婚姻之礼,不更足以增加夫妇之道的痛苦和淫辟之罪的频数么?”
他进一步论述说:“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有西洋的那般大。……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妾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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