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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法律能否杜绝“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00:37 人民网-华东新闻

  话题背景: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条款尽管只有“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3项,却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关注“性骚扰”问题。

  主持人:田晓玲

  参与者:

  李锡鹤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

  葛影敏 上海市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

  许莉华 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

  葛珊南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会生活日益丰富,人们观念相对开放,“性骚扰”有望写入法律

  主持人:“性骚扰”为何会进入立法视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到底怎样?

  李锡鹤:在上世纪80年代初的《现代汉语词典》里,还没有“性骚扰”的词条,“性骚扰”的概念是近10年才在我国出现的。这10年间,老百姓对“性”的认识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日渐宽松。比如,过去未婚同居单位会干涉,现在可能就不会有问题。

  这实质上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了满足,就会考虑一些其它方面的需求,“饱暖思淫欲”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性骚扰”现象的增多其实也与社会发展有关。手机、电话的普及,使骚扰不一定在同一空间内才可以做到。和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降低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即使某人因为“性骚扰”被开除,换一个地方也可以继续工作。而在一些民营企业当中,上级更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骚扰下级而不被追究。

  葛珊南: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在妇女权益方面考虑得还是比较周全的。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观念的相对开放,带来了“性骚扰”写入法律这个结果。

  葛影敏:就上海地区来看,这两年我们碰到的“性骚扰”方面的投诉比较少,但是,这不排除受害者由于涉及隐私或是考虑取证的难度而未投诉的可能性。

  “性骚扰”本来只是道德问题,一旦进入立法,就可以明确为违法行为

  主持人:“性骚扰”写入法律有什么意义呢?

  许莉:“性骚扰”写入法律的本意,是为了强调对女性更全面、更完善的保护。立法首先表明了一种态度,是一种导向。在此之前,因为“性骚扰”的概念在我国并不存在,因此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是空白。“性骚扰”行为本来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一旦立法后,就可以明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李锡鹤:“性骚扰”写入法律的意义主要并不是在法律层面。因为之前关于“性骚扰”侵犯了什么权利,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但是,可以认为“性骚扰”侵犯了人格尊严权,并以此为据来衡量侵权行为,后果是精神侵害赔偿。所以对于“性骚扰”这一造成心理伤害的行为,想要诉诸法律还是可以找到一定的侵权根据的。在这个层面上,其实并没有重大的变化。

  我认为,“性骚扰”的立法意义在于起到正面鼓励“受害者”反抗侵害的作用,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尽量避免“性骚扰”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可以给侵害方以一种威慑力,使其在行为上有所收敛。

  葛影敏:以前,我们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呼吁,或者是通过企业的工会来做工作,但是,女性要真正维权肯定要依靠法律才行。“性骚扰”能够进入立法视野,对于妇女树立维权观念、形成维权意识会起到很大作用,可以让当事人更有勇气来面对“性骚扰”,勇于制止“性骚扰”。

  葛珊南:如果“性骚扰”真能写入法律,那么以后打类似的官司就有了法律依据,有了专门的案由,受害者拿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就能够直接到法院起诉,这就是最大的意义。

  光有倡导性条款不够,应有司法解释指导实际操作

  主持人:根据目前草案的相关条款来看,在操作上是否仍然会有一些问题存在?

  许莉:在实际操作上的确会有困难。也就是说,“性骚扰”受害者仅仅靠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到法院起诉,带来的精神和物质成本都很高,却不一定能赢。所以,法律本身在概念的界定上要明确。首先,现在要确定何种行为算“性骚扰”还是比较难。其次是法律后果要明确,光有倡导性的条款肯定不够。

  葛影敏: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就此有一些司法解释来指导实际操作,界定、取证、惩戒的措施都需要非常明确的说法。

  葛珊南:目前的这些条款还处于概念阶段,普遍都觉得太抽象、太空洞。曾经看到美国一家公司的《反性骚扰和反歧视条约》,就比较具体,对“性骚扰”行为的范围、处理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当然,“性骚扰”的表现、概念在法律中也不宜过分具体地规定,因为对行为的罗列难免疏漏,是不是法律没有写到的就不算?这样反而成了一种限制。

  取证难依旧是困扰,律师教“性骚扰”受害者几招

  主持人:立法后,性骚扰案例是否就容易胜诉?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是否依然是关键问题?法律对“性骚扰”取证难是不是仍然没有办法?

  李锡鹤:“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当事双方单独相处的时候,行为本身是违背对方意志、有损对方人格尊严的,不难定性。但问题在于,很少有直接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诉讼,而法律又是相信证据的。

  许莉:“性骚扰”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取证非常困难,“性骚扰”行为的方式差别又非常大,很难判断。比如,言语到底构不构成骚扰。

  葛珊南:但也并非完全无计可施。如果有法律意识,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录音工具来取证,或者在事发后迅速告诉身边的朋友,那么,在起诉时,这些人的证词尽管不是直接证据,但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再比如,及时将受侵害情况告知单位工会负责人,由工会出面找侵害者谈。即使对方不承认,只要在谈话中涉及一些蛛丝马迹,诸如“我并没有想骚扰她,只是觉得她蛮可爱的”,或者说“只是想亲近她”等等的话语就行。这样,官司就还有得打。武汉“性骚扰”案例,就是因为当时学校领导找实施侵害的男教师谈话后,侵害者留有的一份书面“认错书”作为直接证据才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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