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叔君不服海南省医学会的医疗鉴定结论提出申诉。而后,海南中级法院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法医学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这起病例案进行鉴定后认为,蔡叔君在本次甲状腺手术后出现了低钙性手足抽搐,其原因为甲状旁腺被误切或血供受阻,认定屯昌县人民医院在实施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以致甲状旁腺被误切或因血供受阻而损伤,属医疗过
同时,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司法技术鉴定,蔡叔君的伤残程度为四级。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屯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上述司法鉴定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起医疗过失纠纷案,屯昌县人民医院应对该医疗过失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判决该医院支付蔡叔君五项赔偿款合计73883.1元。同时,判决医院继续为蔡叔君进行补钙治疗。
一审判决后,屯昌县人民医院不服,向海南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蔡叔君也同时上诉。今年7月6日,在海南中院法官的调解下,屯昌县人民医院与蔡叔君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蔡叔君残疾生活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5000元,继续为蔡叔君免费进行补钙治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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