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炮制无厘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晨报讯(记者葛运福) 你能相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吗?情人节前夕,网上开始悄悄流传着一部貌似正规,其实无厘头十足的“恋爱法”,许多年轻情侣对此半信半疑,有的市民认为此举不妥,“搞笑过了头”。
西方的情人节前夕,大连的王先生在大连一知名网站论坛上看到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该“法”的文字表达令人感觉真假难辨。“这到底是有人搞出的恶作剧还是一部真法律呢?如果是有人搞笑,是否太过分呢?”
当王先生将此事告诉记者时,记者也感到很惊讶。登录该网站,记者果然在网站的“大连论坛”里发现了多个相同主题的帖子。
帖子的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之后有“总则”,共七章三十一条!其“总则”为“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之后在第二条里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有许多法律术语令人觉得其“制定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第七条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第八条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求爱人。但是,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该“法”还有“转让”一章,称“第十七条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该“法律”一共分为“求爱、转让、接受求爱、失恋、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七章,最后在“第七章附则”中写有“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本法自2006年情人节起施行。”
对此,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礼表示,这一行为是违法的,其盗用了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林志礼在阅读了该“法”后说,很明显,炮制该“法”的始作俑者是懂法的,在条款里都使用了法律术语,这冒充法言法语的行为导致其欺骗性很大。
他说,如果这是一个恶作剧,那这是极不严肃的,它会使人对《婚姻法》产生误导和亵渎!”林志礼表示,恋爱其实是一种男女之间婚姻前的感情培养、酝酿阶段,是自由的。而婚姻则是基于恋爱自由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此“恋爱法”的出现会使人们对《婚姻法》产生模糊不清的认识。
林志礼认为其中的部分“条款”的危害性很大,很容易成为许多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的“遮羞布”,甚至成为这些行为的“理论基础”。例如“第九条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林志礼说,“这一条就很容易沦为卖淫嫖娼者的遮羞布。”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恶作剧,他希望始作俑者立即停止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