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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当前减肥市场 科学减肥你准备好了吗(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7:56 中国消费者报

  中篇

  警惕:违法添加药物的减肥保健食品用不得

  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后果很严重

  减肥保健食品也会致人死命,听起来不可思议,但事实却不由人不信。

  2005年6月,《法制晚报》披露说,据共同社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报道,日本东京一女大学生服用“天天素清脂胶囊”,于5月23日死亡。该女生服用“天天素清脂胶囊”两个半月,瘦了13公斤,后来被家人发现昏倒在卧室里,送到医院后被证实已经死亡。日本厚生劳动省还证实,该产品包装标明是广州野马生物保健品公司生产的。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官方网站发表的紧急声明中,提到“天天素清脂胶囊”含有日本不承认的药品成分——盐酸芬氟拉明。

  盐酸芬氟拉明为何物?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第六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对此进行了说明,盐酸芬氟拉明是拟交感胺类衍生物,为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用于肥胖症治疗。1988年至2004年3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盐酸芬氟拉明的不良反应报告2例,1例为瓣膜性心脏病、1例为心律不齐。其中瓣膜性心脏病的病例情况是:患者,女性,41岁,因心慌气短乏力2年余,近日加重,入院治疗。患者自述曾因减肥间断服用盐酸芬氟拉明6.5年,每日40mg,了解到该药有关不良反应后停用。诊断为瓣膜性心脏病。经抗心律失常治疗,仍有心悸的症状。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专家因此建议,使用此类药物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只有掌握了科学正确的使用方法,药物才会成为帮助人们减肥的好助手,而药物在减肥方面的独特功效,正是一些保健食品生产厂家乐此不疲予以添加的根本原因。但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完全混淆了食品和药物的界限,从而,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巨大威胁。

  国家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国家主管部门一直没有减轻过打击力度。

  2002年1月,广东省卫生厅对广州御芝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御芝堂减肥胶囊”(生产批号为2001.7.12)进行监督采样,发现其含“芬氟拉明”、“去乙基芬氟拉明”等成分。卫生部迅速进行重新审查。在确认“御芝堂减肥胶囊”中含有“芬氟拉明”、“去乙基芬氟拉明”等药品后,立即撤销了“御芝堂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157号)。同年,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品的“健柏牌减肥胶囊”(生产批号2002/03/18)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成分,卫生部经重新审查,情况属实,遂立即发文,撤销了“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066号)。

  此后,卫生部一直保持着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2005年12月12日,卫生部发出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圣威赘消美减肥胶囊”等32种食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对发现标示为西安圣威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生产的“圣威赘消美减肥胶囊”等含有西布曲明、芬氟拉明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学药物的32种产品进行查处。通知要求,“以上产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上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这些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这些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令其公告收回所有违法食品,在调查取证后吊销其相关卫生许可证明。同时,要核查其生产情况和产品流向,……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通知本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停止销售这些产品,责令其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对不按要求收回和仍在违法经营这些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卫生许可证明。”

  2006年1月25日,卫生部再次发出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西布曲明药物的“QQ瘦身减肥泡腾饮片”等14种食品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专家解读:保健食品为何不能添加药物

  保健食品为何不能添加药物,专家对此有详细介绍。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根据《药品管理办法》的解释,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理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一般来说,保健食品审批过程较为简单,只要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原料,经过一般的功能性试验,通过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审批,3-5个月即可获得批文。说明书也简单易懂。一般只有主要原料、功效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使用方法等项目。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化学药品的审批过程严谨而复杂。为申请药品注册需要进行药物临床前研究,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包括药物的工艺、剂型、处方、质量、稳定性、药理毒理的动物试验,人体安全性评价等方面,最终经过成千上万人的临床评价才能申请批文。一个药品上市,国内至少需要3-5年,有的甚至可达数十年经专家反复评审方可拿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批文。由于药品上市涉及研究范围广泛、角度深入,说明书也非常详尽,对药品的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症等都有细致的描述。消费者可遵照说明书或在医生和药师指导下服用适合自己的药物。

  我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一是不法厂商擅自在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而未经过任何的试验验证和国家相关部门审评批准,导致食品质量难以控制;二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化学药物原料不得擅自供应给非药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厂药物原料来源于非正规合法供应渠道,药品原料质量难以控制;三是不法厂商为了提高食品的特定功效,擅自在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其添加药物的量往往随机而定,可多可少,导致药品成分含量不稳定,甚至严重超标,

食品安全无法保证;四是食品与药品生产条件迥然不同,药品生产必须达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严格要求。在食品生产厂生产添加化学药物的食品,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环境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难以达到药品标准。

  专家认为,在保健食品、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同时还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不法厂商为了提高食品的特定功效,擅自在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而消费者并不能在产品包装盒、说明书上获取准确的药物信息,不能在说明书的指导下按要求服用。这种行为使消费者健康安全权受到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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