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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妇女土地权益及生活状况报告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16:42  新浪女性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不仅是关系农民生存发展的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农村妇女是当前我国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她们的土地及相关权益状况如何,与农村家庭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以及基层妇女参政等问题息息相关,事关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因此,失地的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紧迫、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工青妇联组讨论时强调,妇联要密切关注流动妇女、留守妇女儿童、农村失地妇女的权益保护,为她们提供有效的维权服务。全国妇联书记处高度重视,指示要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推动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加大研究、呼吁和协调力度,努力保障农村失地妇女的权益。为了解和掌握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失地妇女的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针对性建议,更有效地推动相关法规政策修订,全国妇联权益部委托中国妇女杂志社华坤女性生活调查中心,开展了“农村失地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状况调查”。

  调查工作历时12个月,调查的对象是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包括个人承包地、宅基地被部分或全部征用,或者现居村的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用的妇女。调查在湖南、陕西、广东、江苏、浙江5省共选择了10个县10个村的3000个农户家庭,总计回收问卷2943本,有效问卷2727本(下称“全部被访者”),涉及家庭成员9985人,其中“失地妇女”835人。调查工作组还对失地妇女进行了深度访谈,进一步了解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家庭的生产生活状况,与国家农业部等相关部委、省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并搜集、查阅了大量文献。现将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公布如下。

  现行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不足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及专项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权益问题上的男女平等、同事同权,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及其衍生权益。

  其中,《土地承包法》里有明确的对于妇女的保护性条款:“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是,在征地补偿及其安置措施方面,《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村委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缺乏对男女平等原则和对妇女特殊情况的规定,忽视了家庭成员的流动及增减变化与“稳定”的土地关系之间的矛盾,没有预见到婚嫁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对妇女的不利影响,因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土地被部分或全部征用后,失地妇女在土地使用、货币补偿、安置措施、社会保障等方面,难以实际获得平等的资源和机会。

  同时,由于相关立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乏科学界定,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的监督还不够,行政救济渠道不完善,失地妇女诉讼和法院执行难度很大,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救济。而且法规和政策的滞后,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可依。

  农村失地妇女合法权益不落实的情况现实存在

  农村妇女失地情况。被调查妇女77.7%全部失地,其中,67.7%的人之前有承包地,现在没有了,10.0%的人从来没有承包地。22.3%的失地妇女现在还有部分承包地。

  征用补偿款分配情况。调查的失地妇女中,有76.1%的人拿到了征地补偿款,23.9%的人没有拿到。在拿到征地补偿款的失地妇女中,2. 86.8%的失地妇女不清楚征地补偿款的具体项目,3.有14.6%的人不清楚自己拿了多少征地补偿款。

  获得安置的情况。失地妇女能够获得的安置主要是,转为城镇居民(16.0%)、购买社会保险(14.0%)和提供住房(10.8%);63.1%的失地妇女未能被安置。失地妇女中58.3%的人对补偿、安置措施表示满意,其中21.0%的人表示“满意”,37.3%的人“基本满意”;,24.9%的人“不满意”。2.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1.在失地妇女中,46.3%的人户口所在村没有分红,51.4%的人户口所在地有分红。在有分红的村,95.7%的失地妇女拿到了分红,4.3%的人没拿到分红,未能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就业和发展情况。87.7%的失地妇女没有参加过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12.2%的失地妇女参加过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2. 64.8%的失地妇女户口所在村有村办企业。在有村办企业的村,20.3%的失地妇女在村办企业就业,79.7%的人没有机会在村办企业就业。

  调查显示,被调查大部分地区贯彻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但是仍存在法律政策不落实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地方政策和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即可通过“村规民约”,但是,受婚嫁影响的妇女或“女户”在村里难以占到多数。因此,一些地方通过村规民约,对已出嫁、户口仍留娘家的失地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补偿费;对离婚、丧偶的妇女强行收回承包地;对“女户”更是百般歧视,处处为难。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集体分红也是男多女少,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障水平低于男性

  女性承包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数量低于男性。在全部被访者中,“从未拥有承包地”的被访女性达到13.8%,高于男性;目前仍然拥有承包地的村民中,男性拥有土地的平均数量和宅基地面积均高于女性,在有些被调查的村庄,男性平均承包地面积差不多是女性的两倍。

  在有集体分红的村庄,女性拿不到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性未能得到货币补偿的比例高于男性。有23.9%的失地妇女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而男性只有16.6%的人没拿到。失地妇女得到征地补偿款的数量则略低于男性。

  失地妇女获得安置的机会低于男性。在全部被访者中,妇女转为城镇居民、到村办企业上班、购买社会保险、获得住房安置、投资入股等享有各项安置措施和发展机会的比例均比男性低。

  失地妇女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有68.2%的失地妇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参加的仅为31.8%;虽然有93%的被访失地妇女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但报销标准低,难以满足她们的医药需求。她们之中以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来弥补农村合作医疗之不足的,只占被访者的1.2%,参加劳保医疗的占5.9%,比例较低。

  农村妇女因婚嫁比男性更容易失去土地

  因承包地全部被征而失地的村民中,女性的比例(58.9%)高于男性。第二轮土地承包后结婚的妇女及此后出生的儿童,很难从现居地(嫁入村)享受平等的土地权益,而其在娘家的土地权益通常仅具有法律意义,实际上出嫁妇女必须放弃原有的土地权益,以满足其娘家新增人口带来的土地需求。

  女性因为婚嫁的人口流动比男性更容易失去土地。因婚嫁而失地的比例,女性高于男性。其中包括以下情况:①婚后来到现居村,原居村将承包地收回,现居村不给土地;②配偶为非农户口或军人,户口无法迁出,村里不再分给承包地;③离异不离村或丧偶后村里不再分给承包地;④从外村外地来到现居村,签有协议只落户不分地等。

  出嫁、丧偶、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易受侵害,由于离异妇女的居住地和户口发生了两次变动,她们不仅极易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等衍生权益,而且她们离异后所带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一旦承包地、宅基地都被征用,这些离异妇女将会流离失所。

  农村妇女失地后能够获得的社会支持不足

  在835名失地妇女中,有4.3%未能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在150名(不统计广东省)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的失地妇女中,45%的户口所在村的村集体/村委会没有实行分红,其余有分红的村集体/村委会中,近十分之一没有给失地妇女分红。

  参加过就业培训的比例很低,且培训内容偏向职业收入水平较低的技能。有85.4%的女性被访者没有参加过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同时,对“失地妇女”和“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的失地妇女”的统计显示,没有参加过职业培训的比例越来越高,表明社会资源越少的女性,越容易被边缘化。

  失地后家庭收入降低,来源变化,挣钱更难了。调查显示,在835名失地妇女中,没有收入的比例为13%,有个人收入的来源主要为:集体分红、房屋出租和打零工。而家庭作为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社会支持,其收入来源在失地前后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务农收入”的比例大幅下降,从67.6%降到36.1%;“集体分红”、“打零工”和“个体户”等收入来源的比例大幅上升,这意味着传统收入方式的打破,农民更多地依靠集体(如集体分红、征地安置等)或者依靠个人技能(如个体户、打零工等)来生活。因此土地征收后农村家庭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家庭成员享受村民待遇的情况,失地妇女在享受村民待遇上的弱势地位,也进一步削弱了家庭的经济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农村妇女对失地后生活前景担忧

  有关政策宣传不足。拿到征地补偿款的失地妇女中,有近九成(86.8%)的人不清楚征地补偿款的项目,一成半(14.6%)的人不知道自己应得的数额,后一比例在有的省份达到1/3。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失地妇女中,近六成(56.8%)的人不愿转成城镇居民,其中63.1%不愿转成城镇居民的原因是认为“转为城镇居民就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49.1%的人认为“政府没有很好的安置,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收入来源”

  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有效但覆盖面不够。调查显示,大部分参加过职业培训的妇女认为,培训内容学了有用。然而如前所述,仅有1/10的妇女参加过此类培训。

  农民对失地后个人的医疗、养老和子女教育和就业问题的担忧升高。85.2%的被征地妇女将征地补偿款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其次为“供子女读书”48.2%、“看病”32.3%、“建房/购房” 37.9%和“存入银行”16.3%,用于“投资”和“作为创业资金”的比例很低,两者相加仅为4%。经济压力成为农村家庭失地后的主要困难。

  以土地入股形式实现征地后相关权益获得相对高的满意度。在广东省全部被访者中,93.8%的人拥有土地入股的股份,有70%的人表示满意现在享有的股权收益方式,并且近五成的被访者对土地入股的前途“不担心,现在看挺好,万一有事会有人管”,而女性表示担忧的比例高于男性。

  调研建议

  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根据农户家庭成员具有流动性、变动性特点,修订有关法律;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出立法解释;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法规政策执行力度,清理已经出台的有关土地权益的政策文件。

  尽早完善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和政策。包括:明确提出保护出嫁女、离异、丧偶等脆弱群体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之前要做好双重确权工作;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加快建立失地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包括: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乡镇等基层政府的作用;健全村级决策机制;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推广失地妇女维权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将解决失地妇女土地问题融入当前政府工作大局;推动信息公开、对村规民约进行实质性审查,明确授权和审查程序;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中心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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