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五一黄金周”就要到了,“带薪休假”的争论在平复了一段时间之后,又掀起了讨论的热潮。与此同时,许多外地的员工或新婚夫妇,对五·一假期能否与探亲假或者婚假累加纷纷讨教人事部门。就此,晨报人才特别采访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专业人士,帮读者了解一下员工可享受的所有假期。
按照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除了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外,还可以享受婚假、丧
假、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等5个假期,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和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其中,产假、婚假和丧假是明文规定的,对于所有的员工来说,不管在什么单位,都可以享受。不过,有些假期,如探亲假或带薪休假等,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员工有详细的明文规定,而对企业没有详细的条款,只是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照执行,由此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各样的休假制度也就灵活多样,有的很难得到保证。
带薪休假
——坎坷不平征程路
早在1992年,本市就推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前提条件是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年休假。
1994年,带薪休假在《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由于带薪休假在企业中缺乏细化规定而留下大片空白。目前沪上企业明确将带薪休假作为公司福利制度固定下来的,绝大多数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许多民营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据新华网调查,去年已休假的人群占15.63%,将休假的占13.75%,而选择不休假的却占到了70.62%。近几年来,宝山、浦东新区等区政府对公务员带薪休假作出了硬性规定。如机关部门干部轮休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并将其作为公共目标考核内容;静安区还为休假者安排了一定的休假参考路线;宝山区规定: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公务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年休假补贴。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的日期与企业的有所区别,分别为工作年限5年到15年期间的,每年休假10天;15年到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假期里包括双休日和各级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外出旅游和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另外,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原则上采取一次休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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