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性骚扰——单位无法推卸的责任
这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着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是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
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性骚扰的案件已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在国际化成熟完善的大公司中,对于这类事件也是严厉杜绝的,并且从员工一入公司起就阐明了这些条文。
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明文规定:“要为员工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远离各方面的骚扰,包括性骚扰......”在每个员工刚进公司的时候,会签一份“诚信”书,公司要求员工又红又专。专,自然是指工作方面;红,则是指道德方面。即便这个人为公司做过突出的贡献,但道德败坏,也足以使他受到解雇的处罚。全球各国各地的GE公司都设了热线电话,随时接受投诉。受害人还可以向上级或纪检部门反映。在公司的网站上投诉,也可得到解决。
道琼斯公司对于性骚扰定义的非常具体。大致可分为身体上和言语上的。比如话语句中含有色情挑逗等不正常的字眼,或者在身体上有猥亵的动作,以及在公众场合展示黄色物品……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一些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后,却把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取消了,理由是“中国没有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这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理由,总算即将成为历史了,中国也有了禁止性骚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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